一、新增考点解读 (一)总论部分: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1)从其在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来讲,属于基本法的范畴 (2)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来分析,属于独立的部门法 (3)从其规范内容上来讲,属于程序法 【命题角度分析】:总体把握 (二)普通程序 1、确定举证期限 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认可 法院指定,不少于30天(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可延期举证。 【延伸】举证期限的延长 (1)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法院酌情重指举证期限; (3)法院因追加当事人或有独三而为新参诉人指定的举证期限适用其他当事人。 (4)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命题角度分析】:确定方式;日期限制 2.开庭准备 (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不提不影响审理) (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 (3)审阅诉讼材料调集必要证据 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受托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4)追加当事人(共同诉讼;追加前的行为对追加后的有约束力)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命题角度分析】:大体任务;委托调查;当事人的追加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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