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易程序 1、当事人协议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命题角度分析】:协议适用的条件 2、传唤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 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命题角度分析】:灵活传唤方式及要求 (三)二审程序:上诉撤回的法律后果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对方当事人未上诉则二审程序终结;对方当事人未上诉则第一审裁判生效;撤回上诉的当事人承担减半的二审诉讼费。 撤回上诉后,不论上诉期是否已过,一审裁判均生效,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命题角度分析】:后果及与撤诉的区别 (四)特别程序:宣告公民失踪判决的法律效力 产生财产代管——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代管失踪人的财产;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延伸】: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延伸】: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同于自然死亡,即财产继承,身份关系消灭;如果该公民重新出现,财产关系恢复,父母子女关系恢复,夫妻关系取决配偶是否再婚。如再婚则即使再婚配偶离婚或死亡,都不能自然恢复婚姻关系。 【命题角度分析】:效力及特别情形 (五)审判监督程序 1.法院提起再审的条件 提起主体:各级法院院长及审委会、上级法院及最高法院 客体必须是法院生效的、确错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提起再审。 【命题角度分析】:主体;对象;法院补充提起再审 2.检察院抗诉的对象:法院已生效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 (不包括调解书) 最高对各法;上对下法;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命题角度分析】:对象 3.法院对抗诉的接受 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1-5项(原裁判因为证据问题而导致事实认定不当或错误的)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法院再审。 【命题角度分析】:应当接受 4.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 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5.当事人申请再审应提交的必要材料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命题角度分析】:了解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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