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刑法
从2002年以来,司法资格考试中的刑法题目一直以难度大、前沿性强、理论色彩浓而著称,经过了刑法理论的不断完善和数年考试,刑法理论中的变化已经逐渐为考生接受,2010年试题难度总体较2009年稍有提升。
1. 分值、知识点分布特点。
2010年刑法部分单选题目20分,多选30分,不定选9分,案例22分,共81分。占全部分数的13.5%,与近几年考试基本持平。
刑法学科考察集中在卷二,主要包括:刑法概述部分1分,犯罪论部分27分,刑罚论部分12分,刑法各论39分。
分则考点涉及七章的内容,具体为:危害公共安全罪:2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6分;侵犯财产罪:7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分;贪污贿赂罪:3分。与2009年试题相比,刑法总则所占分值与分则相比明显上升,甚至超过了分则。卷四的案例题分值中大约11分是侵犯财产罪中的内容,7分是事实认识错误的内容,4分是刑罚论中的内容。总则考点知识点的分布均匀,对于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即认识错误考查相对较多。分则考点分布在分则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
2.试题总体特点
2010年刑法考题的难度与2009年的考题基本持平,较2009年难度稍有增加。2010年刑法试题知识点分布更加平均,并且考点紧扣万国讲义,充分体现了大纲要求掌握的知识点的广度。从考试的角度来看,今年刑法试题比较好地实现了考试所要求的信度和效度。要实现考试的信度,就要求这个学科的重点知识必须重点的考察。今年刑法考察的重点是目前中国刑法学研究和实践中的重点。如果要实现考试的效度,就要求考试的难易分布比较均衡,能够拉开档次,在该难的地方难,该简单的地方简单,这样才能完成选拔人才的任务。2010年试题基本上实现简单、中等和较难试题7:2:1的比值。
另外2010年题目中减少了以往在ABCD四个选项中设计四个案例的考法,这种考法实际上增加了考生做题的数量,也增加了难度。今年的考题相对节省了考生的答题时间。但选非题的数量有所增加。
3.题目特点
(一)总则分值超过分则
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部分,由于司法部万国讲义采取了三阶层构成要件,使得总则理论争议凸显,为了回避争议,出题者考查侧重于分则,并且将争议较小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作为考查重点。今年司考刑法部分,回归了以往司考模式,总则和分则所占分值基本持平甚至总则略有超出,说明多数刑法理论争议已经形成一致观点,或者直接展现出争议观点,考生需要注意理论变化在万国讲义中的体现,包括记忆不同学说对于具体问题的观点,如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总则考点中基本原则1分,犯罪构成11分(包括认识错误、因果关系等,另有7分出现在卷四中),正当防卫1分,犯罪停止形态5分,共犯3分,单位犯罪2分,罪数论2分,刑罚论中死刑1分,附加刑3分,累犯1分,减刑1分,自首4分(卷四)。几个本来比较重要的考点没有出现或考察较少:管辖、共犯、立功、缓刑等。
(二)考点分布平均,重视传统罪名的考察的同时注重新罪名的考查
今年司法考试刑法部分,除了对于主观方面中的事实认识错误这一出题人特别偏爱的考点重点考查之外,没有特别突出的重点,总则部分各章节所占分值相差不多,分则部分除了国家安全、军人犯罪、渎职罪、公共安全罪、国防犯罪几个章节之外,各章节分值也相差无几。这也预示着试题的设计朝着深度和广度两个方向努力,即要求考生掌握刑法理论的最新发展成果,又要求掌握更多司法实践中涉及的知识。
具体到罪名来说,传统重点仍进行了重点考查,如绑架罪、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尤其是盗窃罪,对于盗窃侵犯的客体和行为模式采纳了最新的理论观点。对于新法和非传统重点罪名,考查了《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的主体、盗掘古墓葬罪等罪名。
(三)总则与分则相结合、刑法与刑诉法相结合
总则与分则相结合体现在第二卷客观题和卷四主观题中,如卷二58题名义上是考察数罪并罚,实际是考察刑法分则关于罪数的具体规定。其他试题中,牵连犯、想象竞合犯考点也在考查具体罪名时出现。刑法与刑诉法相结合这一特点主要体现在刑诉法的不定选第96题中,在考察刑罚执行的同时考查剥夺政治权利刑,相信这一点会逐渐成为司考命题的趋势。
4、对2010年刑法考试的展望
从2006年以来,司法考试的刑法部分考察的难度、广度相对稳定。除2009年的一个小插曲外,2010年的刑法考试又回归正途。2010年所考察的重点和难点,也必将是2011年考察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历来不是太难,2010年的考察也体现了这个特点,相对来说没有什么难题怪题偏题,考察的都是基本的知识点。
1.考试分值与考点分布
2010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部分考了73分,主要是放在试卷二中考察,其中单项选择题考了18道题,计18分,多项选择题考了14道题,计28分,不定项选择题考了3道题,计6分,以上客观题部分共计35题52分;此外,在试卷四案例分析中考了1道题,计21分。虽然如考前所预计的,今年司法文书没有考察,但是却突破以往的改错与问答的出题形式,而侧重理论分析题。
2010年刑事诉讼法的73分主要考察的知识点可以归纳如下:
大 纲 章 节 2010年考试情况
分 数 考 察 要 点
刑事诉讼法概述 0分
基本原则 0分
专门机关与参与人 0分
管辖 3分 公、检交叉管辖(27题)1分
检察院受理的案件(66题)2分
回避 1分 回避程序(21题)1分
辩护与代理 1分 代理与辩护的区别(22题)1分
刑事证据 26分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区别(23题)1分
证据的分类(24题)1分
免证事实(25题)1分
鉴定(67题)2分
刑事证明理论(主观题)21
强制措施 3分 应变更解除逮捕(26题)1分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68题)2分
附带民事诉讼 2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76题)2分
期间送达 0分
侦查 5分 通缉(28题)1分
辨认(29题)1分
审理阶段补充侦查(33题)1分
侦查(69题)2分
起诉 3分 审查起诉程序(32题)1分
起诉(70题)2分
刑事审判概述 5分 审判公开原则(30题)1分
合议庭(72题)2分
集中审理原则(73题)2分
第一审程序 11分 第一审程序(31题)1分
一审审理期限(34题)1分
判决、裁定、决定(35题)1分
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71题)2分
自诉案件调解(74题)2分
被告人认罪案件(75题)2分
反诉(77题)2分
第二审程序 1分 上诉不加刑原则(36题)1分
死刑复核程序 3分 死刑复核全面审查(37题)1分
死刑复核程序(95题)2分
审判监督程序 1分 提起再审的主体(38题)1分
执行 4分 刑罚执行(96题)2分
财产刑的执行(97题)2分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2分 未成年人诉讼权利(78题)2分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2分 涉外程序的范围(79题)2分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2010年司法考试中,刑事证据、侦查,审判、一审、二审以及执行是考察重点,与往年相比,执行、死刑复核以及涉外诉讼部分内容考察增多。对刑事证据部分的考察内容也加大,以主观题的形式出现,所以,在以后复习中对刑事证据部分要重视。
2.命题特点
从上述知识点的归纳分布来看,2010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部分的命题特点总体上来说体现了覆盖面广,重点突出的原则。表现在:一方面,今年的考题对司考大纲中涉及的章节内容有较全面的考察,除过期间送达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及诉讼参与人部分没有涉及考题外,其他章节都有相应的考察。另一方面,今年的考题基本上延续往年重者恒重的命题特点,同时又兼顾其他考点分值的均衡分布,对重要内容和知识点的考察分值依然较大,其他知识点考察占有一定比例。
从考察的具体内容和方式来看,今年刑诉部分的命题有以下特征和规律:
首先,重视考察点的全面性。对大纲中所列章节内容进行了相对全面的考察,涉及的知识点较广,除过个别没有考察的章节外,其他章节都有相应的考题涉及。
其次,兼顾知识点的综合性与单一性相结合考察。由于今年考题涵盖面较广,不少章节只涉及一个考点,那么考察时综合性较强,要求考生不仅掌握该知识点的相关内容,还要求考生有扎实的基础知识才能应对。如第79题对涉外程序的范围的考察、第76题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考察。此外,也有不少试题是对单独一个法条或司法解释内容的考察,只要考生对该规定的内容有记忆,则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可选出答案,如第78题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第75题被告人认罪案件等。
第三,注重对理论的考察。今年试题卷四部分考察刑事证明理论,要求考生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刑事证明理论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分析定性,并对法院如何判决作出解答。考题侧重对理论的考察不仅仅体现在主观题,客观题中也有,如第70题对刑事起诉制度的考察、第30题和第73题对审判原则的考察等。
第四,依然重视法条、司法解释和重点知识点的考察。这是近几年来司法考试一直贯彻的思路,对今后复习也是一个指引。法条、司法解释是命题的法律依据,尽管每年试题的表现形式灵活多样,但考察的依据还是法条、司法解释,可谓万变不离其中,作为备考者,一定要重视法条和司法解释。重点知识点基本上是每年必考,也是必须掌握的,如刑事证据、侦查,审判、一审、二审、强制措施等,在全面复习时要重点突出,对重要的内容要深度复习,因为是常考点,所以出题的形式更加灵活,只有深刻的理解才能应变。
第五,对新法有效考察。如第72题合议庭、第97条财产刑的执行。
综上所述,在刑诉备考中,一定要注意以下四点:一是法条、司法解释是基础,要结合试题熟悉掌握;二是复习内容要全面,今年不考的知识点明年未必也不考,对司考大纲要求的知识点都要进行全面复习;三是要重点突出,在全面复习基础上,对重要知识点要全面深刻掌握,重要知识点反复考察,出题形式灵活,防不胜防,唯有全面深刻掌握才能以不变应万变。四是理论知识要积累,从司考发展的趋势来看,对理论知识的考察在以后的考试中会加大,且加强理论知识的积累对各知识点的复习掌握亦有益处,不可忽视。
数量的认定,但我们不能“将错就错”,还是应当按照正确的内容掌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
行政法基本原则 单选39 1分
行政编制管理 单选40 1分
公务员法 单选41,任选98 3分
行政法规、规章 单选42,多选80 3分
政府信息公开 单选45 1分
具体行政行为 单选46,多选81 3分
行政许可法 单选43,多选82 3分
行政处罚法 单选44,任选100C 1.5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 多选83ABC,任选100A 2分
行政复议法 单选48A,多选84,85A,86C,任选100B 3.75分
非诉行政执行 单选48CD 0.5分
国家赔偿法 单选50, 1分
行政诉讼法
诉讼管辖 多选83D,85C,86B, 1.5分
当 事 人 多选85B,86A,88C 1.5分
起诉期限 单选48B 0.25分
证 据 单选49,多选89 3分
行政诉讼程序 多选86D,88ABD,多选90,任选99AB,100D 5.5分
行诉判决 多选85D,任选99CD 1.5分
行政裁判执行 单选47,多选87, 3分
从上表可以看出,行政部分总计23.75分,但涉及到的规范性文件相当多,故考查相当分散。今年行政法考试大纲变化不大,考察范围与去年相似,考察分值有所提高。新增的有关行政许可诉讼的司法解释没有加以考查,但是对“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进行了考察。《国家赔偿法》的修正后新旧规定差异较大,导致今年国家赔偿法的考查力度相当小,考察的内容也是改动较小的部分。
行政诉讼法部分共计16.25分,考察的比重略有降低。行政诉讼法部分考查的重点仍然是行政诉讼的管辖、被告、诉讼证据、判决及执行,同时加强了对诉讼程序的考察。
从整体来看,今年行政法考试题目难度不大,考点分布均匀,辐射面较广,对于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出题明显上升,对行政诉讼的考察力度降低,由此可以看出,行政法的命题思路从考“难”向考“广”转变。此次的行政法试题题干部分非常精炼,直击问题,并无过多的繁杂叙述,也没有复杂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关系,大大减轻了考生的阅读负担,提高了解题效率。
注重实际运用能力的考查成为近几年来司法考试命题的趋势之一,在本次考试中也明显表现出来,尤其是在最后一道行政法论述题的考查中。虽然材料中给出的知识点是行政诉讼和解的内容,但是仅仅知道这一知识点并不能完全答题,还要掌握该举措的出台背景以及行政诉讼过程中实际的操作过程,最后回归到和解制度的效果上来,即迅速解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卷二试题及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_____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_____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______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__的罪刑法定)。”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
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
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
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
【考点】刑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 D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为:(1)溯及既往的禁止,即事前的罪刑法定。犯罪及其刑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在对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2)排斥习惯法,即成文的罪刑法定。犯罪与刑罚必须由立法者通过特定程序以文字的形式记载下来,刑事司法应以成文法为准,而不能适用习惯法。(3)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即严格的罪刑法定。类推解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予以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对国民的行为进行压制,这是不允许的。(4)刑罚法规的适当,即确定的罪刑法定。同时,刑罚法规的适当还包括刑法的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处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三方面内容。因此题干的空格中应分别填入:事前、成文、严格、确定,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本题应选D。
2.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不构成脱逃罪
【考点】故意与过失的认定、共犯的认定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A
【解析】根据《刑法》第400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但注意: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此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本题中,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甲存在过失,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甲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也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因此C选项错误。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出于脱逃的故意,实施脱逃的行为,虽然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但其行为已经构成脱逃罪。且该罪为行为犯,只要实施脱逃的行为即成立既遂,D选项错误。因此甲主观上为过失,乙是故意,A选项正确,当选。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其中一人为过失的,不构成共犯。因此甲、乙二人不成立共犯关系,B选项错误。本题应选A。
3.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考点】因果关系的认定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D
【解析】根据因果关系认定的条件说,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A选项中,甲开枪射击乙,乙躲闪而击中乙身后的丙。虽然甲不存在杀害或者伤害丙的故意,但如果没有甲开枪的行为,则不会出现丙被射中的后果,因此甲的行为与丙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因此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A选项错误,不当选。
作为原因的行为必须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即指某种行为存在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这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条件。B选项中,甲追赶小偷乙,甲的行为具备正当性,不具备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B选项错误,不当选。
在数个行为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C选项就属于上述情形,因此应认定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均具有因果关系,C选项错误,不当选。
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则应通过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等,判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异常的、独立发生作用的介入因素可以阻断现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D选项中,丙开枪杀死乙属于异常、独立发生作用的介入因素,因此阻断了甲杀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D选项正确,当选。
4.甲(十五周岁)的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
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十多万元财产损失
B。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
C。受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
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
【考点】刑事责任年龄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B
【解析】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A选项情形属于失火行为,C选项情形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15岁的未成年人对于上述两种行为均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A、C选项中,甲均不成立犯罪,AC选项不当选。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法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指出,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注意: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才承担刑事责任,造成轻伤的则不需承担刑事责任。B选项中,甲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甲对于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应承担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B选项当选。D选项中,甲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因并未造成重伤,因此不构成犯罪,D选项不当选。本题应选B。
5.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预备
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考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 B
【解析】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如果着手实行之后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属于犯罪未遂;但如果尚未着手实行就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属于犯罪预备。对于着手的认定,通说认为以产生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时,认定为着手。对于故意杀人罪,其着手的认定要根据行为的具体方式而定。以投毒的方式杀人的,应以已经下毒的物品产生危及被害人生命的危险时,认定为杀人行为的着手。本题中,乙出于杀人的故意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但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此时,乙的行为并未产生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因此乙的杀人行为并未着手,其属于犯罪预备,C、D选项错误。乙放弃犯罪并积极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犯罪中止。因此乙成立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本题应选B。
6.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考点】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 C
【解析】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各个共犯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此A选项中“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的说法错误,A选项错误,不当选。
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不成立共犯。如果事前有通谋,则成立相关犯罪的共犯。B选项中,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的行为属于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因此甲乙二人不成立共犯,B选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C选项中,交警甲作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
根据《刑法》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D选项,公安人员甲属于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的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注意:对于教唆、帮助行为刑法单独规定为犯罪的,就不再以共犯论处。因此甲乙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D选项错误。本题应选C。
7.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属于防卫过当
D。属于故意杀人
【考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认定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D
【解析】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相互斗殴是指参与者在其主观上的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所实施的连续相互侵害的行为。在相互斗殴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其行为不得视为正当防卫。本题中,甲乙两人的行为属于相互斗殴,因此甲不成立正当防卫,也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因此AC选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 《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本题中,甲不存在避险意图,也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属于紧急避险,B选项错误。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D选项正确,当选。本题应选D。
8.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六年后又犯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考点】累犯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 B
【解析】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成立一般累犯,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主观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2.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如果前罪被判处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无论后罪多么严重,也不成立累犯;反之,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单处附加刑的,也不成立累犯。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这里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A选项中,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如果此时甲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已经超过5年,则甲不成立累犯。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
对于被假释的犯罪人,其上述5年的期限,应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非从假释之日起计算。B选项中,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满足累犯的时间条件,因此甲成立累犯,B选项正确,当选。
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成立特殊累犯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前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的一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不成立特殊累犯。2.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至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种类,后罪应当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前后罪的相隔时间,都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C选项,后罪为故意杀人罪,并非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因此不成立特殊累犯。此外,因时间超过5年,因此也不构成一般累犯,因此C选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非“可以”从重处罚。因此D选项错误,不当选。本题应选B。
9.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B。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
D。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
【考点】死刑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A
【解析】根据《刑法》第 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不应仅从字面上理解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而应扩大解释到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羁押措施开始一直到判决确定时止。“怀孕”是指一种价值无涉的自然状态,只要犯了罪的妇女在羁押期间怀孕,或者在羁押期间怀过孕,不论怀孕是否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论是否分娩,不论是否流产,也不论是否是出于非法目的、是否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怀孕状态,一律不得适用死刑。如果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仍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仍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因此本题中,甲女在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CD选项错误,不当选。
此外,“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此B选项错误,不当选。甲女不得适用死刑,A选项正确,当选。
10.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
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
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
D。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
【考点】减刑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C
【解析】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可见,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适用缓刑。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可知,减刑不仅有法定的限度,而且应有一定的幅度,包括从何时起可以减刑、一次可以减刑多少、间隔多长时间可以再次减刑的问题。总的原则应是,既有利于鼓励犯罪人积极改造,又要维护法律与判决的严肃性。但是对于减刑的次数则没有限制,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根据上述解释第8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可能实际执行的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
根据《刑法》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注意只有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有权作出是否予以减刑的裁定。D选项中“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的说法错误,D选项错误,不当选。本题应选C。
11.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取出部分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B。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盗窃罪
C。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考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D
【解析】出于故意毁坏财物的故意,实施毁坏财物的行为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题中甲不存在故意毁坏财物的故意,因此不构成该罪,A选项错误,不当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方法之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注意:本罪的危险行为不能归纳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或者被其包含。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此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因此甲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B选项错误,不当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之间存在区别: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表现为生产、销售了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投放危险物质罪则表现为在食堂、河流和水井等公共场所投放有毒有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使得食品数额增加、成本降低、吸引顾客等牟利目的;此外,两罪的主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能由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构成。但不排除二者发生竞合的情形。本题中,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该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甲取出部分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此行为又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甲同时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D选项正确,当选。
12.某施工工地升降机操作工刘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启动按钮,造成维修工张某当场被挤压身亡。刘某报告事故时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关于刘某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间接)故意杀人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谎报安全事故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考点】重大责任事故罪、谎报安全事故罪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 D
【解析】刘某不存在杀人的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A选项错误,不当选。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应当注意如下问题:主体方面,涉及各种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既包括国有,也包括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原则上为直接处于生产、作业岗位的一线人员;时空条件方面,其行为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这两点是与其他事故犯罪,如危险物品肇事罪、玩忽职守罪的关键区别之一。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具体而言,包括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于企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的相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虽未明文规定,但反映了生产、作业中安全操作的客观规律与要求,因此也属于“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本题中,操作工刘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启动按钮,造成维修工张某当场被挤压身亡。刘某的行为属于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注意: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因此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当选。
在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等发生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本罪的主体为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即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成立本罪还要求因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本题中,虽然刘某报告事故时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但此时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并没有因为谎报而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因此刘某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C选项错误,不当选。本题应选D。
13.关于货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他纸张,制作成假币的,属于变造货币
B。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属于变造货币
C。将伪造的货币赠与他人的,属于使用假币
D。运输假币并使用假币的,按运输假币罪从重处罚
【考点】假币类犯罪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C
【解析】《刑法》第173 条规定了变造货币罪。伪造与变造的含义不同:伪造是模仿真实的货币,即存在与所造的假币相对应的真货币,也可能是行为人自行设计制作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币;变造则是对真正的货币本身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改变其面值、含量的行为。以真货币为材料,制作成丧失真货币外观的假币的行为,应认定为伪造货币罪。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行为,属于伪造货币。A选项,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他纸张,制作成假币的,此情形属于以真货币为材料,制作成丧失真货币外观的假币的行为,属于伪造货币,而非变造货币,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也属于伪造货币,B选项错误,不当选。
使用假币罪中的使用,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前者如购物、存入银行、赠与别人等;后者如赌博等。因此将伪造的货币赠与他人的,属于使用假币的行为,C选项正确,当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因此运输假币并使用假币的,应当以运输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注意: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两种情形不要予以混淆。因此D选项错误,不当选。
14.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向丈夫何某谎称路上所拾。张某与何某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借记卡密码,持卡消费5,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与何某均构成盗窃罪
B。张某与何某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张某构成盗窃罪,何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何某不构成犯罪
【考点】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C
【解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以盗窃罪论处,而不定信用卡诈骗罪。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此时盗窃罪数额应以实际使用的金额为准,而不是以卡面的金额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题中,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向丈夫何某谎称路上所拾。因其丈夫并未参与张某的盗窃行为,因此不成立盗窃罪,A选项错误。张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丈夫以为是捡拾的信用卡而使用,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此B、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当选。
15.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构成犯罪
B。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C。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定罪处罚
D。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考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假药罪、犯罪形态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D
【解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对象是假药,即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察院公布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本题中,杨某生产假冒的是避孕药品,因此杨某的行为构成该罪。
另根据《刑法》第149条第1款的规定,生产、销售其他特定产品虽不构成犯罪,但只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都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本题中,杨某销售假药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其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即15万以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因此杨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与生产假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因此D选项正确,当选。A、B、C选项错误,不当选。本题应选D。
16.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诈骗罪
【考点】绑架罪、抢劫罪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 B
【解析】依据《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绑架罪的行为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人质,以继续扣押或以加害人质相威胁或以释放人质为条件,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此“第三人”指绑匪(第一人)、人质(第二人)两方之外的人,可以是人质的亲友,也可以是机构、组织。注意绑架罪需要存在绑匪、人质、被提出要求的人“三方”之间的关系,这是该罪与非法拘禁、抢劫的区别。本题中,甲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B选项正确,ACD选项错误。
17.甲欠乙十万元久不归还,乙反复催讨。某日,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伤害罪
B。抢劫罪
C。非法侵入住宅罪
D。抢夺罪
【考点】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B
【解析】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注意:强行索取、销毁欠条等,从而消除自己所欠债务的行为,也属于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可构成抢劫罪。本题中,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甲的行为属于上述强行索取、销毁欠条,从而消除自己所欠债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B选项正确,当选。甲殴打乙致其重伤,属于抢劫罪的暴力行为,不另行成立故意伤害罪,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甲持凶器闯入乙家,属于入户抢劫情形,不另行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因此C选项错误,不当选。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暴力的作用对象不同。抢夺罪的暴力行为一般针对物,但也包括对人的轻微暴力。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非抢夺罪,因此D选项错误,不当选。本题应选B。
18.甲任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期间,先后三次将各地退回信函数万封(约500公斤),以每公斤0.4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款项占为己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退回的信函不属于信件,甲的行为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B。退回的信函虽属于信件,但甲没有实施隐匿、毁弃与开拆行为,故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C。退回的信函处于邮政中心的管理过程中,属于公共财物,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
D。退回的信函被当作废品出卖也属于毁弃邮件,甲的行为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
【考点】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毁弃邮件罪、贪污罪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D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自邮政企业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的,由邮政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可见,对于被退回的信件,邮政工作人员无权私自处理。退回的信件,仍属于信件,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故意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实施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三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本题中的甲实施了毁弃行为,但该行为构成私自毁弃邮件罪,而非侵犯通信自由罪。因此B选项错误,不当选。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本罪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包括邮政部门的干部、营业员、分拣员、投递员、押运员。本题中,甲作为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先后三次将各地退回信函数万封(约500公斤),以每公斤0.4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此行为属于私自毁弃邮件,因此构成私自毁弃邮件罪,D选项正确,当选。甲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因此B选项错误,不当选。
19.甲承租乙的房屋后,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交与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不知有假,为其售房给不知情的丙,甲获款30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触犯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同时是诈骗罪的教唆犯
B。甲是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正犯
C。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与诈骗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D。由于存在牵连关系,对甲的行为应以诈骗罪从重处罚
【考点】牵连犯、共犯人的分类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A
【解析】本题中,甲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的行为,已经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因为中介公司不知有假,因此该公司与甲不成立共犯关系,因此甲也不成立教唆犯,A选项错误,当选。
正犯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实行犯,包括直接正犯(直接实行犯)和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其中直接正犯是指亲手实施犯罪,实现了犯罪构成要件,并对此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本题中,甲亲自实施了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的行为,并利用不知情的中介公司实施了诈骗行为,成立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因此甲是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正犯,B选项正确,不当选。本题应选A。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本题中,甲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其目的是为了伪造自己是房主的假象,从而实施诈骗行为。因此其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的行为与诈骗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伪造证件的行为时是手段行为,诈骗行为是目的行为。因此C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牵连犯择一重罪的处罚原则,对于甲应以诈骗罪一罪处罚,因此D选项正确,不当选。
20.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A。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
C。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
D。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
【考点】挪用公款罪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 C
【解析】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不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其他单位”既包含国有单位,也包含私营单位。因此ABD选项情形均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不当选。C选项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因此C选项当选。
21.甲涉嫌刑讯逼供罪被立案侦查。甲以该案侦查人员王某与被害人存在近亲属关系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王某可以口头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
B。作出回避决定以前,王某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工作
C。王某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D。如甲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甲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考点】回避程序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 C
【解析】关于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程序,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30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条、关于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条。 本题是对立案管辖和回避程序的综合考察。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本案中,甲因涉嫌刑讯逼供罪被立案侦查,依法由检察院管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条规定,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所以,王某可以口头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A选项表述正确,依题意不当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所以,作出回避决定前,王某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工作,B选项表述正确,依题意不当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由于本案由检察院立案侦查,故王某的回避应由检察长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无权决定,所以,C选项表述错误,依题意当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的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所以,如甲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甲有权申请复议一次。D选项表述正确,依题意不当选。综上所述,C项为本题正确答案。
22.在张某故意毁坏李某汽车案中,张某聘请赵律师为辩护人,李某聘请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赵律师、孙律师均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B。赵律师、孙律师均有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回避
C。赵律师可在审判中向张某发问,孙律师无权向张某发问
D。赵律师应以张某的意见作为辩护意见,孙律师应以李某的意见为代理意见
【考点】代理与辩护的区别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 A
【解析】 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与辩护,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28、33、35、40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8、133条。本题是对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的考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所以,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赵律师、孙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A选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由此可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而律师无权要求回避。所以,题中的赵律师、孙律师均无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回避,B选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3条规定,……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所以,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后向被告人发问,题中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有权向被告人张某发问,C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8条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提出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是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而不是以当事人的意见为依据,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A选项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23.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时,被告人石某称因侦查人员刑讯不得已承认犯罪事实,并讲述受到刑讯的具体时间。检察机关为证明侦查讯问程序合法,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的录音录像,并提交了书面说明。关于该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B。视听资料
C。书证
D。物证
【考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区别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 B
【解析】本题是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区别的考察。首先,视听资料与书证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点。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以一定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不同之处在于,书证是以书面文字形式记载的思想或者行为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主要是以音响、图像、数据来反映案件的内容的。再者,书证是以静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视听资料则是可以动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其具有生动逼真的特点。其次,书证与物证的区别。书证是以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情,而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情。本题中,检察机关播放的录音录像是以音响、图像等动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属于视听资料。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
24.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
A。被告人丁某承认伤害被害人的供述
B。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
C。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伤害她的经过
D。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抄本
【考点】证据的分类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 B
【解析】 本题是对证据理论分类的考察。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与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也称第一手材料。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属于直接证据,而不是间接证据,不符合题意,所以A项错误。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直接来源与案件事实,属于原始证据。且该证言只能证明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不能单独、直接的证明被告人就是杀人凶手,属于间接证据。所以,证人王某的陈述既是原始证据又是间接证据,符合题意,B项正确。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伤害她的经过,该表述说明,证人提供的证言来自被害人向他的讲述,故属于传来证据,而不是原始证据,不符合题意,C项错误。精神病鉴定的抄本属于传来证据,而不是原始证据,不符合题意,D项错误。综上所述,B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25.甲乙两家曾因宅基地纠纷诉至法院,尽管有法院生效裁判,但甲乙两家关于宅基地的争议未得到根本解决。一日,甲、乙因各自车辆谁先过桥引发争执继而扭打,甲拿起车上的柴刀砍中乙颈部,乙当场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免证事实?
A。甲的身份状况
B。甲用柴刀砍乙颈部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
C。甲用柴刀砍乙颈部时精神失常
D。法院就甲乙两家宅基地纠纷所作出的裁判事项
【考点】免证事实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 D
【解析】 关于刑事诉讼中需要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和免证事实,规定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2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4条。本题是对刑事诉讼中免证事实和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的综合考察。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所以,被告人甲的身份需要证明,A项错误。甲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需要用证据证明,B项错误。甲犯罪时精神失常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需要用证据证明,C项错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所以,D项不需要证明,正确。综上所述,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26.下列哪一情形下,法院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A。涉嫌盗窃的孕妇张某,认罪态度良好
B。涉嫌故意杀人的李某,因对其进行司法鉴定该案尚未审结,法律规定的期限已届满
C。涉嫌走私的王某,由于案件复杂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
D。涉嫌贩毒的孙某,患有严重疾病
【考点】应变更解除逮捕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 B
【解析】 关于刑事诉讼中对已逮捕的被告人,符合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或者“应当”变更强制措施规定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0、81条。本题就是对强制措施“可以”和“应当”变更的情形的综合考察。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0条规定第1、2、3项,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的(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三)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所以,对涉嫌盗窃的孕妇张某,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A项错误。对涉嫌走私的王某,由于案件复杂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B项错误。对患有严重疾病的孙某,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C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1条规定,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所以,对涉嫌故意杀人的李某,因对其进行司法鉴定该案尚未审结,法律规定的期限已届满,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27.某检察院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张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侦查时,发现其巨额财产三分之二为诈骗所得,三分之一为盗窃所得。关于此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应当继续由检察院侦查
B。本案应当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C。本案应当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
D。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考点】公、检交叉管辖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 D
【解析】 关于刑事诉讼中公、检交叉管辖及具体案件的管辖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第6条。本题主要考察公、检交叉管辖的法律规定。依据《六机关规定》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本题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依法由检察院立案侦查,但是检察院在侦查中发现巨额财产三分之二为诈骗所得,三分之一为盗窃所得,而诈骗案件、盗窃案件依法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于全案没有检察院可以管辖的内容件,所以,检察院不能再继续侦查,A项错误。由于巨额财产的三分之二为诈骗所得,三分之一为盗窃所得,所以,无论涉嫌的主罪还是副罪都由公安机关侦查,不存在公、检配合侦查的情况,因此,BC都错误。由于全案都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所以,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28.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受贿案的犯罪嫌疑人田某,但田某已潜逃至甲省丙市。关于对田某的通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省乙市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
B。甲省丙市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
C。甲省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
D。甲省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
【考点】通缉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 C
【解析】 关于通缉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6、217条。《刑事诉讼法》第123条。本题是对检察院决定通缉的法律规定的直接考察。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7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在本题中,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通缉田某,但由于田某已逃至甲省丙市,超出乙市检察院的辖区,故甲省乙市检察院不可以直接决定通缉,A项错误。有权决定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是甲省,C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通缉的决定。由此可知,检察院可以做出通缉决定,而通缉令由公安机关发布。所以,B项甲省丙市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的说法错误,D项甲省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的表述错误,所以BD项均错误。综上所述,C项正确。
29.关于辨认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辨认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
B。为了辨认需要,可以让辨认人在辨认前见到被辨认对象
C。有多个辨认人时,根据需要可以集体进行辨认
D。为了进行辨认,必要时证人可以在场
【考点】辨认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无正确选项
【解析】 本题有异议关于辨认的法律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0、211、212、213、214、215条。本题是对辨认规则的综合考察。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0条第2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所以,A项中对犯罪嫌疑人辨认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的表述不正确,A项错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1条规定,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可知,在辨认前,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的人或被辨认的物。所以,B项说可以在辨认前见到被辨认的对象的表述不正确,B项错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2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所以C项有多个辨认人时,根据需要可以集体进行辨认的表述不正确,应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C项错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2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可知,在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而不是“证人”,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无正确选项。
30.《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或一般不公开审理。关于该规定中未成年人“年龄”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十七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B。李某在审理时十五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C。钱某犯罪时十六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D。赵某被立案时十八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考点】审判公开原则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 B
【解析】 本题是对未成年人公审判原则例外规定的考察,主要规定在《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条。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未成年人一律不公开和一般不公开时,是指在“开庭审理时”未达到法定年龄,而不是指采取强制措施、犯罪、立案时。所以,其他选项均错误,本题B项正确。
31.某法院在审理张某自诉伤害案中,发现被告人还实施过抢劫。对此,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继续审理伤害案,将抢劫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B。鉴于伤害案属于可以公诉的案件,将伤害案与抢劫案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C。继续审理伤害案,建议检察院对抢劫案予以起诉
D。对伤害案延期审理,待检察院对抢劫案起诉后一并予以审理
【考点】第一审程序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 A
【解析】 抢劫案属于需要立案侦查才能查明的公诉案件,依据管辖分工的有关规定,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将抢劫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所以,A项正确。BCD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3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下列哪一处理方式是正确的?
A。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投毒案,发现犯罪嫌疑人周某根本没有作案时间,遂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B。审查吴某、郑某共同抢劫案的过程中,吴某在押但郑某潜逃,遂全案中止审查起诉
C。甲县公安局将蔡某抢劫案移送甲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蔡某可能会被判处死刑,遂将案件退回
D。甲县检察院受理移送起诉的谭某诈骗案,认为应当由谭某居住地的乙县检察院起诉,遂将案卷材料移送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未通知甲县公安局
【考点】审查起诉程序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 A
【解析】 关于审查起诉的程序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6、248、262条,本题是对审查起诉程序的综合考察。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选项A中关于投毒案,周某没作案时间,说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所以,A项正确。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6条第4款规定,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可知,共同犯罪案件,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照常进行审查而不是中止审查,所以,B项错误。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可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案件属于上级管辖时,应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而不是将案件退回,所以C项错误。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可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时,除移送或报送外,同时还要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所以D项未通知甲县公安机关的做法不正确,D项错误。综上所述,A项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33.法院在审理一起抢夺案时,发现被告人朱某可能有自首情节,但起诉书和移送材料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关于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运用庭外调查权调查核实
B。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C。裁定驳回起诉
D。根据已有证据定罪量刑
【考点】审理阶段补充侦查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 B
【解析】 关于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规定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9条,本题是对该解释规定的直接考察。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9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所以,B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34.下列哪一段时间应计入一审案件审理期限?
A。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办理报请高级法院批准手续的时间
B。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时间
C。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法院的案件,法院收到案件之日以前补充侦查的时间
D。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自改变管辖决定作出至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的时间
【考点】一审审理期限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 A
【解析】 关于一审审理期限的相关规定主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本题是对一审审理期限计算的综合考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所以,对于需要延长审理期限,报经高院批准的时间应计入在审理期限中,依题意当选,A项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可知,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与题意要求不符,B项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可知,补充侦查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题中C项所述的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法院的案件,法院收到案件之日以前补充侦查的时间,也属于补充侦查期间,故也不计入审理期限,依题意不当选,C项错误。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可知,在改变管辖决定作出至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间的期间不应计入办案期限,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所以,依题意D项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35.关于刑事判决与裁定的区别,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
B。一案中只能有一个判决,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C。判决只能以书面的形式表现,裁定只以口头作出
D。不服判决与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不同
【考点】判决、裁定、决定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 D
【解析】关于判决和裁定的区别,通说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判决只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既解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二、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三、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以用书面形式,又可以用口头形式。四、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抗诉期限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抗诉期限为5日。依据上述第一个区别可知,裁定既解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而不是只解决程序问题,所以,A项错误。依据上述第二个区别可知,在一个案件中,是“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裁定有若干个。缺少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限制,而单独表述一案中只能有一个判决,若干个裁定是错误的,因为判决和部分裁定是可以上诉的,若当事人上诉,则可能会出现第二个判决或裁定,但最终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可以有若干个,所以, B项表述错误。依据上述第三个区别可知,裁定既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所以,C项错误。依据上述第四个区别可知,不服判决与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是不同的,一个是10日,一个是5日,所以D项正确。综上所述,选项D正确。
36.某法院判决赵某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九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赵某提出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处刑罚不当,犯诈骗罪应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应处有期徒刑八年。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B。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五年和八年,合并执行十二年
C。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五年和八年,合并执行仍为十一年
D。维持一审判决
【考点】上诉不加刑原则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 D
【解析】 本题是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考察。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五)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可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法畸轻的,二审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所以,A项违背了上诉不加刑原则,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 可知,在数罪并罚情况下,二审既不得加重合并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所以,二审合并执行十二年,加重了原合并执行的刑罚,B项错误。C项把原来两罪的刑罚由四年和九年分别改判为五年和八年,其中诈骗罪由四年变为五年,加重了诈骗罪的处罚,违背了上诉不加刑原则,C错项误。所以,D项正确。
37.被告人甲犯数罪被判死刑,甲向辩护人咨询死刑复核程序的有关情况,辩护人对此作出的下列哪一答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A。应当调查甲的人际关系
B。应当为甲指定辩护人
C。应当审查甲犯罪的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D。应当开庭审理并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
【考点】死刑复核全面审查
【司法部答案】 C
【万国答案】 C
【解析】 关于死刑复核全面审查的内容规定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3条,本题主要是对审查的具体内容的考察。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3条规定,复核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一)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二)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四)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五)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六)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其中第三项的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属于审查的对象,所以C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38.甲因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上诉,省高级法院核准死缓判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
A。最高法院自行对该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
B。最高法院指令省高级法院再审
C。最高检察院对该案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D。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考点】提起再审的主体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 D
【解析】 关于刑事诉讼中提起再审的主体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205条。本题是对提起再审的主体的考察。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可知,最高院有权对高级法院的判决提审,也有权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所以,A项所说的最高院自行对该案重审,改判是正确的,依题意A项错误。B项说最高院指令高级法院再审也是正确的,依题意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检察院对该案有权项同级法院即最高法院提出抗诉,C项表述正确,依题意C项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可知,在审判监督中,是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有权监督,本题中,判决是省高院作出的,依法应由上级检察院即最高检察院对其抗诉,省检察院没有权利对省高院的生效判决抗诉,D项表述错误,依题意当选。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39.关于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是权责统一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
B。主要适用于羁束行政行为
C。是合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D。属于实质行政法治范畴
【考点】行政法基本原则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D
【解析】“权责统一原则”由两个方面的内涵构成:一是行政效能,是指行政活动的实施应当达到其既定目标,为了保证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法律、法规应当赋予行政机关以一定的执法手段,并通过这些手段的运用排除其在职能实现过程中遇到的障碍;二是行政责任,是指当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上述两方面的内涵也可概括为: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应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的拘束,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比例原则,又称“过度禁止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免予遭受国家的过度侵害,是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具体表现之一。故选项AC错误。
合法行政原则主要适用于羁束行政行为。合理行政原则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职权的行使。合理行政原则的产生是由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故选项B错误。
实质法治,与形式法治相对应,是指整个社会、一切人和组织都服从和遵守体现社会正义的理性法律统治。合理行政原则,强调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合法行政原则属于形式法治的范畴。比例原则作为合理行为原则的具体表现之一,当然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故选项D正确。
40.国务院某部拟合并处级内设机构。关于机构合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部决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B。该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C。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报国务院备案
D。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考点】国务院行政编制管理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A
【解析】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可知对于国务院某部的处级内设机构的合并,应由该部作出决定,并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故选项A正确,选项BCD错误。
41.关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做法或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受记过处分期间,因表现突出被晋升一档工资
B。孙某撤职处分被解除后,虽不能恢复原职但应恢复原级别
C。童某受到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间为二十四个月
D。田某主动交代违纪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应减轻处分
【考点】公务员处分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D
【解析】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8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选项A中,张某受记过处分,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故A项错误。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选项B中,孙某被解除撤职处分后,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故B项错误。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7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选项C中,童某受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间应为18个月,故C项错误。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4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故D项正确。
42.关于行政法规的决定与公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行政法规均应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B。行政法规草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时,可由起草部门作说明
C。行政法规草案经国务院审议报国务院总理签署前,不得再作修改
D。行政法规公布后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考点】行政法规的决定与公布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B
【解析】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可知行政法规可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也可由国务院审批通过,故选项A错误。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6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行政法规草案时,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作说明。”可知在审议行政法规草案时作出说明的机关可以是国务院法制机构,也可以是起草部门,故选项B正确。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可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并非“不得再作修改”,故选项C错误。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0条规定:“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可知行政法规公布后应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并非由“法制办”备案,故选项D错误。
43.刘某向卫生局申请在小区设立个体诊所,卫生局受理申请。小区居民陈某等人提出,诊所的医疗废物会造成环境污染,要求卫生局不予批准。对此,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
A。刘某既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设立个体诊所
B。卫生局受理刘某申请后,应当向其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C。如陈某等人提出听证要求,卫生局同意并听证的,组织听证的费用应由陈某承担
D。如卫生局拒绝刘某申请,原则上应作出书面决定,必要时口头告知即可
【考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B
【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30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从以上法条可推知,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时需要提交申请书,行政机关应当将申请书的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对于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特殊情形,行政机关还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故行政许可申请不可以口头形式提出,选项A错误。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故选项B符合规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选项C中,陈某不应该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故选项C不符合规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8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可知行政机关不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都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不能口头告知,故选项D不符合规定。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44.下列哪一行为属于行政处罚?
A。公安交管局暂扣违章驾车张某的驾驶执照六个月
B。工商局对一企业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营业执照予以注销
C。卫生局对流行性传染病患者强制隔离
D。食品药品监督局责令某食品生产者召回其已上市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考点】行政处罚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A
【解析】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行政处罚是行政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其目的在于对行政违法的行为人进行惩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选项A中,张某违章驾车,被暂扣驾驶执照是违法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是公安交管局对其的一种惩罚,属于行政处罚,故A项应选。
行政许可的注销,仅是消灭行政许可法律关系的一种宣告,是一种法定程序,并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具有惩罚性,不属于行政处罚,故选项B不选。
卫生局对流行性传染病患者强制隔离,不是以制裁违法为直接目的,而是为了预防传染病的传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行政处罚,故选项C不选。
食品药监局的责令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规定,是一种特殊程序,是为了防止危害的发生而采取的措施,不是对食品生产者的惩罚,也不属于行政处罚,故选项D不选。
45.区房管局向某公司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拆迁人王某向区房管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公司办理拆迁许可证时所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区房管局作出拒绝公开的答复。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提出申请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B。因王某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无利害关系,拒绝公开是正确的
C。因区房管局不是所申请信息的制作主体,拒绝公开是正确的
D。拒绝答复应自收到王某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
【考点】政府信息公开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C
【解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本题中王某要求公开的不是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无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故选项A错误。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要包含上述三项规定的内容即可,并不要求申请人证明自己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有利害关系,故区房管局以王某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无利害关系为由,拒绝其公开申请是不正确的,选项B错误。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1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题中,如果区房管局不是所申请信息的制作主体,其没有公开的义务,可以拒绝王某的申请,故其拒绝公开是正确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故选项C正确。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一般情况下,拒绝答复应当自收到王某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特殊情况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即最长3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并不等同于1个月,故选项D错误。
46.某区城管局以甲摆摊卖“麻辣烫”影响环境为由,将其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在实施扣押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李某将甲打伤。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扣押甲物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B。李某殴打甲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C。因甲被打伤,扣押甲物品的行为违法
D。甲被打伤的损失,应由李某个人赔偿
【考点】具体行政行为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B
【解析】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及时充分履行行政法义务,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使用强制措施实现行政法义务的活动。本题中甲并不存在逾期未履行行政法义务的前提,城管局的扣押行为不是为了达到义务履行的状态,而仅是为了制止甲的违法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故选项A错误。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不存在意思表示,或者不存在法律效果,或者该行为的法律效果并非由该行为所包含的意思表示所确定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相对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为,这些行为尽管也产生行政赔偿责任的法律效果,但该法律效果与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无关,故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本题中李某将甲打伤的行为,其不存在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故是行政事实行为,选项B正确。
甲被打伤是扣押行为造成的后果,扣押行为本身是否违法应从扣押行为的产生的前提来判断,即城管局扣押物品的原因来判断扣押行为是否违法。选项C中混淆了因果关系,不能因甲被打伤则认定扣押行为违法。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本题中执法人员李某是在进行扣押时将甲打伤的,其正在行使行政职权,不属于个人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国家应予赔偿,故选项D错误。
47.陈某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遭民政局拒绝。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同时申请法院先予执行。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陈某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时,应提供相应担保
B。陈某的先予执行申请,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范围
C。如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民政局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D。如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
【考点】先予执行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C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可知,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原告申请先予执行的,《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并未要求原告应当提供担保,故选项A错误。
陈某的先予执行申请,属于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先予执行申请,被申请人为民政局,当然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范围,故选项B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如民政局对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选项C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8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并未规定可以采用口头方式的特殊情况,故选项D错误。
48.《环境保护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某县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法》对违法排污企业作出罚款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如该企业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期限应为六十日
B。如该企业直接起诉,提起诉讼的期限应为三个月
C。如该企业逾期不缴纳罚款,县环保局可从该企业的银行账户中划拨相应款项
D。如该企业逾期不缴纳罚款,县环保局可扣押该企业的财产并予以拍卖
【考点】行政复议、诉讼申请期限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A
【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可知,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但如其它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则依照其它法律的规定,如少于60日则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为15日,少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如该企业申请复议,应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计算,故选项A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知对于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的特殊规定与行政复议不同,通常情况下起诉期限为3个月,如法律有特殊规定则从特殊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起诉期限为15日,如该企业直接起诉,则提起诉讼的期限应为15日,故选项B错误。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知,只有通过法律的授权,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才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环境保护法》并未赋予处罚决定机关强制执行权,县环保局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选项CD错误。
49.关于在行政诉讼中法庭对证据的审查,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从证据形成的原因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B。从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C。从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D。从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考点】行政诉讼证据审查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C
【解析】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证据必须符合法律对其的形式要求;另一方面是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要求。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5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在审核认定的过程中,应当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4条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证据的真实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猜测和虚构的东西,这是证据最基本的特性之一。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6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一)证据形成的原因;(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综上可知,ABCD项均为审查证据真实性的内容,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选项。
50.2009年2月10日,王某因涉嫌诈骗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4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4月10日,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5月10日,县公安局根据县法院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王某上诉,6月1日,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王某申诉,12月10日,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王某行为不构成诈骗,撤销原判。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2月10日至12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因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C。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6月1日至12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D。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2月10日至5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司法赔偿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D
【解析】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家赔偿法》对于限制人身自由时的司法赔偿范围仅限于拘留、逮捕及已经执行刑罚的情形,取保候审是责令相对人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并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本案中,王某再审认定为无罪,则对其在拘留与逮捕期间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应当予以赔偿。对王某的赔偿期间应由2009年2月10日王某被刑事拘留开始计算,至5月10日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为止。一审中县法院判决王某三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说明刑罚尚未执行,故对此部分国家不须赔偿。综上所述,选项D正确,选项ABC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51.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不存在罪过
B。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于意外事件
D。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
【考点】主观方面
【司法部答案】ACD
【万国答案】 ACD
【解析】本题是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考查,包括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A选项,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是客观要件。行为人尽管没有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只要知道自己应当履行职责、且有条件和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导致重大损失,就认为行为人具有犯罪过失,即是否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影响罪过的认定。因此A选项错误。本题选非,应选。
B选项,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甲的客观行为是故意杀人未遂和故意毁坏财物既遂,根据法定符合说,在重罪处罚未遂犯,且重罪的未遂犯重于轻罪的既遂犯,应以重罪的未遂犯论处。故意杀人未遂重于故意毁坏财物既遂,因此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B选项正确。本题选非,不选。
C选项,属于因果关系错误,甲投放含毒肉块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而是由拔刀刺杀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的错误不影响犯罪的认定,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此C选项错误。本题选非,应选。
D选项,疏忽大意过失应预见的结果是法定的危害结果,在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所应当预见的是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而不能是其他结果,因此D选项错误。本题选非,应选。
5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B。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甲不救助伤者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嫌脏不愿施救,就大声呼救,待乙闻声赶来救出小孩时,小孩死亡。甲不及时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甲不扑救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考点】不作为犯
【司法部答案】BCD
【万国答案】 BCD
【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不作为犯是具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在能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A选项,只有行为人履行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的情况下,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而A项中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所以不成立不作为犯。B选项,行为人基于先行行为产生了救助义务,“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的表述意味着具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具有救助义务且可能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不作为,导致死亡结果发生,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C选项,甲带小孩出门,负有保护小孩安全的义务,在小孩遇到危险时负有救助的义务,其不履行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D选项,甲负有看护仓库的职责,在起火能够扑救时,其负有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其不履行义务反而逃跑,是不作为犯。因此BCD正确,应选。
53.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单位只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不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
B。单位犯罪时,单位本身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共同犯罪
C。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但在实行单罚制时,只对单位处以罚金,不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
D。对单位犯罪只能适用财产刑,既可能判处罚金,也可能判处没收财产
【考点】单位犯罪
【司法部答案】ABCD
【万国答案】 ABCD
【解析】本题考查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A选项错误,单位不仅可以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也可以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如《刑法》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就是单位过失犯罪。B选项,单位犯罪不同于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是指单位本身犯罪,不是单位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共同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行为实际就是单位的行为,所以B项错误。C选项,单位犯罪的单罚制是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有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所以C错误。D选项,《刑法》第31条明文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因此对于单位只能适用罚金刑,不能适用没收财产。因此四选项均错误,本题选非,全选。
54.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
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
【考点】对象认识错误
【司法部答案】ABCD
【万国答案】 ABCD
【解析】本题考查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发生认识上的错误。本题中,甲将乙哥哥当做乙进行打击,甲的行为属于对象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甲基于伤害乙的故意伤害了乙的哥哥,成立故意伤害罪;按照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因此ABCD选项均错误,本题选非,全选。
55.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吸收犯?
A。制造枪支、弹药后又持有、私藏所制造的枪支、弹药的
B。盗窃他人汽车后,谎称所盗汽车为自己的汽车出卖他人的
C。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又高利转贷他人的
D。制造毒品后又持有该毒品的
【考点】吸收犯
【司法部答案】AD
【万国答案】 AD
【解析】本题考查处断一罪中的吸收犯。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A选项,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后持有、私藏的,属于吸收犯,仅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论处。A选项当选。B选项将盗窃来的汽车出卖的行为属于销赃行为,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两行为之间不存在吸收关系,不属于吸收犯,B选项不当选。C选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是《刑法》第175条高利转贷罪的实行行为,只评价为一个行为,不成立吸收犯。D选项,实施制造毒品行为会伴随着持有毒品,因此持有行为被制造行为吸收,成立吸收犯。D选项当选。本题应选AD。
56.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受贿1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万元,甲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甲被没收财产的总额至少应为300万元
B。甲抢劫他人汽车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汽车应上缴国库
C。甲因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前所负赌债,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
D。甲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因妨害清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财产和罚金应当合并执行
【考点】没收财产
【司法部答案】ABC
【万国答案】 ABC
【解析】本题考查附加刑中的没收财产刑。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A选项的300万元属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属于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对象。B选项汽车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而非上缴国库。C选项,根据《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赌债并非合法债务,不应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因此D选项正确。本题选非,答案应为ABC。
57.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欲杀乙,埋伏在路旁开枪射击但未打中乙。甲枪内尚有子弹,但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停止射击。甲成立犯罪中止
B。甲入户抢劫时,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开。甲成立犯罪中止
C。甲潜入乙家原打算盗窃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对于盗窃现金,甲成立犯罪中止
D。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
【考点】犯罪中止
【司法部答案】AB
【万国答案】ABCD
【解析】本题目考查犯罪中止的成立。A选项,甲在能够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犯罪,是犯罪中止。B选项,甲着手实施犯罪后既遂之前自动停止犯罪行为,也是犯罪中止。注意担心日后被处罚不影响中止自动性的认定。C选项,虽然对于盗窃罪来说行为人盗窃了珠宝,属于犯罪既遂,但是对于现金来说,行为人属于可以达到既遂而自动放弃,成立犯罪中止。该选项中没有交代被害人家中是否有现金或者行为人是否发现现金,因此也可能成立未遂,选项具有可商榷之处。D选项,足以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独立地导致发生了原犯罪的侵害结果时,如果应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则不妨碍原犯罪成立中止。由于甲的行为足以防止原犯罪的结果发生,而死亡结果是由交通事故导致,所以甲的故意杀人行为仍成立犯罪中止。本题答案存在异议,万国认为答案为ABCD。
58.下列哪些情形不能数罪并罚?
A。投保人甲,为了骗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
B。十五周岁的甲,盗窃时拒捕杀死被害人
C。司法工作人员甲,刑讯逼供致被害人死亡
D。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的甲,遇到检查将被运送人推进大海溺死
【考点】数罪并罚
【司法部答案】BC
【万国答案】 BC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刑法》总则和分则中关于罪数的规定。A选项,《刑法》第19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A选项情形需要数罪并罚,不当选。
B选项,依照《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甲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一罪,不能数罪并罚,B选项应选。
C选项,《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因此C选项情形应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处罚,不能数罪并罚,C选项应选。
D选项,《刑法》第321条第3款规定:“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杀害他人的,应当数罪并罚,D选项不当选。本题应选BC。
59.关于抢夺罪,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甲驾驶汽车抢夺乙的提包,汽车能致人死亡属于凶器。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罪
B。甲与乙女因琐事相互厮打时,乙的耳环(价值8,000元)掉在地上。甲假装摔倒在地迅速将耳环握在手中,乙见甲摔倒便离开了现场。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C。甲骑着摩托车抢夺乙的背包,乙使劲抓住背包带,甲见状便加速行驶,乙被拖行十多米后松手。甲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
D。甲明知行人乙的提包中装有毒品而抢夺,毒品虽然是违禁品,但也是财物。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考点】抢夺罪
【司法部答案】ABC
【万国答案】 ABC
【解析】本题考查抢夺罪。A选项,凶器是在性质上和用法上的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凶器必须是用于杀伤他人的器物,A项中汽车是犯罪工具,不是用于杀伤他人,所以不属于凶器。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抢夺罪要求行为是对物使用暴力,甲取得财物不是基于对物暴力,而是属于平和手段,应成立盗窃罪,不成立抢夺罪,B选项错误,当选。C选项,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C选项符合上述条款,所以成立抢劫罪而非抢夺罪,C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毒品也具有经济价值,也属于财物,对其进行抢夺的,也成立抢夺罪。本题选非,所以答案为ABC。D选项正确,不选。
60.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即使没有牟利目的,也成立贩卖毒品罪
B。为便于隐蔽运输,对毒品掺杂使假的行为,或者为了销售,去除毒品中的非毒品物质的行为,不成立制造毒品罪
C。甲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数量较大毒品委托给乙保管时,甲、乙均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D。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既走私又贩卖的,量刑时不应重复计算毒品数量
【考点】毒品犯罪
【司法部答案】ABCD
【万国答案】 BCD
【解析】本题目考查毒品犯罪。A选项,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成立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但不必然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为了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去除毒品中的非毒品物质的行为,不属于制造毒品行为,B选项正确。C选项,持有毒品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在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C选项中,认定甲、乙均持有毒品,该选项正确。D选项,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时,应按照所实施的行为性质确定罪名,量刑时不应重复计算毒品数量。D选项正确。本题答案A选项存在争议,万国认为答案应为BCD。
61.甲欲绑架女大学生乙卖往外地,乙强烈反抗,甲将乙打成重伤,并多次对乙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甲尚未将乙卖出便被公安人员抓获。关于甲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B。构成拐卖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C。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D。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但由于尚未出卖,对拐卖妇女罪应适用未遂犯的规定
【考点】拐卖妇女罪
【司法部答案】ABD
【万国答案】 ABD
【解析】本题目考查拐卖妇女罪。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加重情节。由此可见,拐卖妇女罪包含了对“打成重伤”的评价,但是不能包含强制猥亵行为。因此C选项正确,AB选项错误应选。拐卖妇女罪属于行为犯,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就成立该罪既遂,所以D选项错误。本题应选ABD。
62.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盗窃?
A。甲穿过铁丝网从高尔夫球场内“拾得”大量高尔夫球
B。甲在夜间翻入公园内,从公园水池中“捞得”旅客投掷的大量硬币
C。甲在宾馆房间“拾得”前一顾客遗忘的笔记本电脑一台
D。甲从一辆没有关好门的小轿车内“拿走”他人公文包
【考点】盗窃罪
【司法部答案】ABCD
【万国答案】 ABCD
【解析】本题考查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本题目四个选项中,高尔夫球、硬币、笔记本电脑、公文包都是基于特定空间(铁丝网、公园、房间、轿车)而由被害人占有,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行为都要评价为盗窃罪。所以ABCD均应选。
63.甲盗掘国家重点保护的古墓葬,窃取大量珍贵文物,并将部分文物偷偷运往境外出售牟利。司法机关发现后,甲为毁灭罪证将剩余珍贵文物损毁。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运往境外出售与损毁文物,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对甲应以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论处
B。损毁文物是为自己毁灭证据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对甲应以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走私文物罪论处
C。盗窃文物是盗掘古墓葬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对甲应以盗掘古墓葬罪、走私文物罪、故意损毁文物罪论处
D。盗掘古墓葬罪的成立不以盗窃文物为前提,对甲应以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走私文物罪、故意损毁文物罪论处
【考点】文物犯罪
【司法部答案】ABD
【万国答案】 ABD
【解析】本题目考查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墓葬后将其中文物据为己有的,只成立盗掘古墓葬罪一罪,不另外成立盗窃罪。A选项,盗掘古墓葬罪包含了对盗窃文物行为的评价,所以只成立盗掘古墓葬罪,运往境外出售和损毁文物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不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B选项,行为人盗掘古墓葬之后将其中文物据为己有,仍成立盗掘古墓葬罪一罪,损毁文物行为虽是自己毁灭证据,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但由于侵犯了新的法益,应成立故意损毁文物罪。C选项,盗掘古墓葬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包括:(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窃文物是法定刑升格条件,该项正确,不选。D选项,盗掘古墓葬罪的成立虽然不以盗窃文物为前提,但包含了对盗窃文物行为的评价,所以不成立盗窃罪。因此ABD均错误,应选。
64.关于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可以由哪些主体构成?
A。网站建立者
B。网站直接管理者
C。电信业务经营者
D。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考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司法部答案】ABCD
【万国答案】 ABCD
【解析】根据《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网站建立者、网站直接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均可以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因此ABCD选项均为正确选项。
65.关于贿赂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其财物而构成受贿罪的,请托人当然构成行贿罪
B。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当然不构成行贿罪
C。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某国家机关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单位受贿罪
【考点】贿赂犯罪
【司法部答案】
【万国答案】 ABCD
【解析】本题目考查受贿罪和行贿罪。A选项,请托人如果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构成行贿罪。B选项,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如果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仍成立行贿罪。C选项,《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但注意该规定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机关。所以ABCD均为错误选项,全选。
66.下列哪些案件应当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A。骗取出口退税案
B。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C。隐瞒境外存款案
D。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考点】检察院受理的案件
【司法部答案】BCD
【万国答案】 BCD
【解析】 关于检察院受理的案件规定在《六机关规定》第1条。本题是对立案管辖中检察院立案的案件的考察。依据《六机关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可知,骗取出口退税案由公安机关管辖,检察院不再受理,A项错误。依据《刑法》第404条规定,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可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依法应由检察院立案侦查,B项正确。依据《刑法》第395条第2款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可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属于刑法分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依法应当由检察院立案侦查,C项正确。依据《刑法》第416条第2款规定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知,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属于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依法应当由检察院立案侦查。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67.关于司法鉴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某鉴定机构的三名鉴定人共同对某杀人案进行法医类鉴定,这三名鉴定人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
B。某鉴定机构的鉴定人钱某对某盗窃案进行了声像资料鉴定,该司法鉴定应由钱某负责
C。当事人对鉴定人胡某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经法院通知,胡某应当出庭作证
D。鉴定人刘某、廖某、徐某共同对被告人的精神状况进行了鉴定,刘某和廖某意见一致,但徐某有不同意见,应当按照刘某和廖某的意见作出结论
【考点】鉴定
【司法部答案】ABC
【万国答案】ABC
【解析】关于司法鉴定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9、10、11条,本题是对司法鉴定有关制度的考察。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9条第3款规定, 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所以,A项中三名鉴定人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的说法正确,当选。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0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所以,B项中,钱某进行鉴定,那就应该由钱某负责,B项正确。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1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C项中当事人对胡某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法院依法通知,胡某应当出庭作证。C项正确。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02条规定,几个鉴定人意见有分歧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上写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并且分别签名或者盖章。所以,D项中三个鉴定人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在鉴定结论上注明,丙分别签名或盖章,而不是按照一部分人的意见做出。所以D项错误。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
68.关于被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未经法院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B。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C。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D。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考点】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司法部答案】CD
【万国答案】CD
【解析】 关于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56条。 本题是对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的义务的考察。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可知,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那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也就是指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所以,题中A项说未经法院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说法不正确,A项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二项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可知,“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是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而不是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B项错误。依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知,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是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义务,CD表述均正确。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
69.关于检察院侦查监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发现侦查人员杨某和耿某以欺骗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立即提出纠正意见,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除杨某和耿某以外的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B。发现侦查人员伍某等人以引诱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只能要求侦查机关重新取证,不能自行取证
C。发现侦查人员邵某有刑讯逼供行为,且导致犯罪嫌疑人重伤,应当立案侦查
D。甲县检察院可派员参加甲县公安局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无权参与甲县公安局的其他侦查活动
【考点】侦查
【司法部答案】AC
【万国答案】 AC
【解析】 关于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主要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382、383条,本题是对检察院侦查监督的违法行为进行综合考察。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可知,A项中杨某和耿某以欺骗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检察院杨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要求侦查机关重新调查取证。A项正确。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可知,在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调查取证,所以,B项说检察院只能要求侦查机关重新取证,不能自行取证的说法错误。B项错误。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提出意见通知公安机关纠正。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项中邵某有刑讯逼供行为,其侦查活动不合法,且邵某的行为导致犯罪嫌疑人重伤,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项正确。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可知人民检察院不仅可以参见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也可以参加“其他侦查活动”的讨论,所以,D项说甲县检察院物权参与甲县公安局其他侦查活动的说法错误。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C。
70.关于我国刑事起诉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
B。公诉为主表明公诉机关可主动干预自诉
C。实行的起诉原则为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
D。起诉法定为主要求凡构成犯罪的必须起诉
【考点】起诉
【司法部答案】AC
【万国答案】 AC
【解析】 通说认为,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即在对刑事犯罪实行国家追诉的同时,兼采被害人追诉主义。所以,A项表述正确。我国采取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是指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只有部分刑事案件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所以,B项认为公诉为主表明公诉机关可主动干预自诉的说法是对公诉为主的错误理解,B项错误。在起诉原则上,我国采用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所以,C项的说法正确。我国才去起诉法定主义,兼采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起诉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但也有一定的裁量权,所以,对于构成犯罪是否起诉,检察院在法定的裁量范围内可以酌定不起诉,不是凡是构成犯罪必须起诉,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
71.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发现被告人张某在起诉前已从看守所脱逃的,退回检察院
B。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抢劫案,检察院因被害人范某不断上访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C。起诉时提供的一名外地证人石某没有列明住址和通讯处的,通知检察院补送
D。某被告人被抓获后始终一言不发,也没有任何有关姓名、年龄、住址、单位等方面的信息或线索的,不予受理
【考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司法部答案】ABC
【万国答案】 ABC
【解析】 关于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规定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7条。本题是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处理的考察。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7条第一项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A项中在起诉前被告人脱逃的,说明被告人不在案,依法应当退回检察院,A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7条第四项规定,……(四)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项是法院裁定准许裁撤的案件,被害人不断上访不属于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情况下起诉,法院不予受理,B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7条第二项规定,……(二)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6条第六项,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六)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所以,C项说没有列明证人的住址和通讯处的,通知检察院补送,该说法正确。C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7条第六项规定,……(六)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所以,对被告人不发言,没有姓名、年龄等信息的,只要犯罪事实清楚,人民检察院可以审查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所以,D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7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关于合议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合议庭是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
B。合议庭成员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不承担责任
C。合议庭成员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不承担责任
D。开庭审理时,合议庭成员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合议庭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延期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考点】合议庭
【司法部答案】BC
【万国答案】 BC
【解析】 关于合议庭的职责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1、5、10条。本题是对合议庭职责的考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条规定,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该《规定》第2条规定,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所以,A项中说合议庭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随即组成说法错误,遗漏了助理审判员也是合议庭的组成部分,A项错误。依据《规定》第10条第二项规定,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可知,合议庭成员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不承担责任。所以,B项正确。依据《规定》第10条第四项规定,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四)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可知对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合议庭不承担责任,C项正确。依据《规定》第5条规定,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可知,对合议庭成员在开庭审理时从事与庭审无关的活动的,当事人提出异议后合议庭不改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而不是延期审理,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
73.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集中审理原则的要求?
A。案件一旦开始审理即不得更换法官
B。法庭审理应不中断地进行
C。更换法官或者庭审中断时间较长的,应当重新进行审理
D。法庭审理应当公开进行
【考点】集中审理原则
【司法部答案】ABC
【万国答案】 ABC
【解析】 通说认为,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由此定义可知,案件一旦开始审理原则上即不得更换法官,所以,A项正确。集中审理原则要求,开庭审理案件,应不中断并迅速的做出裁判,所以,B项法庭审理应不中断地进行正确。根据集中审理原则,庭审应不中断的进行,法庭因故延期审理较长时间者,应重新进行以前的庭审。所以,C项更换法官或者庭审中断时间较长的,应当重新进行审理的说法正确。集中审理原则与直接言词原则、公开原则等密切相关,但集中审理原则并不要求法庭审理应当公开进行。所以D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
74.下列哪些案件法院审理时可以调解?
A。《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C。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被害人提起自诉的案件
D。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考点】自诉案件调解
【司法部答案】AB
【万国答案】 AB
【解析】 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调解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170、172条,本题是对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案件适用范围的考察。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综合这两个法律规定可知,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调解,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所以,A项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适用调解,正确。B项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也适用调解,正确。C项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依法不适用调解,C项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6条第1款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所以,D项中说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调解的说法不完全正确,应该区分是当事人提起的还是检察院提起的,所以,笼统的说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调解是错误的, 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
75.被告人甲涉嫌故意伤害,对检察院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一审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人甲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B。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甲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C。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D。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考点】被告人认罪案件
【司法部答案】ABCD
【万国答案】 ABCD
【解析】 关于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7条,本题是对适用该《意见》审理时简化的程序的直接考察。依据《意见》第7条第一项规定,对适用本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所以,A项表述正确。依据《意见》第7条第二项规定,对适用本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可知,B项表述正确。依据《意见》第7条第三项规定,对适用本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三)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可知,C项正确。依据《意见》第7条第四项规定,对适用本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四)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可知,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76.某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十六岁的马某提起公诉,被害人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审理该案时,法院只能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的刑事法律
B。在审查起诉阶段,马某、刘某已就赔偿达成协议且马某按照协议给付了刘某五万元,法院仍可以受理刘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C。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马某,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通知马某
D。法院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马某的财产
【考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司法部答案】BD
【万国答案】 BD
【解析】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77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0、93条。本题是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综合考察。由于本题是刑事附带民事,涉及到民事赔偿的部分须依据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处理,所以,A项所法院只能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刑事法律审理此案的说法错误,A项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所以,B项中在审查起诉阶段,马某和刘某达成协议并给付后,刘某起诉的,法院仍可以受理,B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五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并制作笔录。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在本题中,由于马某是未成年人,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所以,C项说送达马某是错误的,应当送达其法定代理人。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财产。所以,D项的表述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
77.朱某自诉陈某犯诽谤罪,法院审理后,陈某反诉朱某侮辱罪。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反诉条件,合并审理此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人不服,均以对对方量刑过轻、己方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认为对两人量刑均过轻,可同时加重朱某和陈某的刑罚
B。如认为对某一人的量刑过轻,可加重该人的刑罚
C。即使认为对两人量刑均过轻,也不得同时加重朱某和陈某的刑罚
D。如认为一审量刑过轻,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考点】反诉
【司法部答案】AB
【万国答案】 AB
【解析】 关于自诉、反诉案件当事人上诉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190条。本题是对自诉案件中二审是否能加重被告人刑罚问题的考察。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可知,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也上诉的,不受被告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本题中,自诉人和反诉人均提出上诉,所以,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选项 A所述的可同时加重朱某和陈某的刑罚的表述正确。B项认为一方量刑过轻的,可加重一方的刑罚,也是正确的。由于在该案中,双方都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所以,C项法院认为对两人量刑均过轻,也不得同时加重朱某和陈某的刑罚错误,可以加重双方的刑罚。由于本案中双方都上诉,所以一审的判决并未生效,且双方都上诉的,法院不受上诉不加刑限制,可以通过二审来解决量刑过轻问题,而无需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
78.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检察院审查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B。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参加
C。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
D。对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考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
【司法部答案】ABCD
【万国答案】 ABCD
【解析】 关于未成年人诉讼权利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8、10、11条。本题是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法律规定的直接考察。依据《规定》第10条第4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可知,A项“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表述正确。A项正确。依据《规定》第10条第5款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参加。可知,B项“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参加”的说法也是正确。B项正确。依据《规定》第11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可知,C项“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的表述正确,C项正确。依据《规定》第8条规定,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可知,D项“对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的表述正确。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79.下列哪些案件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A。在公海航行的我国货轮被索马里海盗抢劫的案件
B。我国国内一起贩毒案件的关键目击证人在诉讼时身在国外
C。陈某经营的煤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携款潜逃国外的案件
D。我驻某国大使馆内中方工作人员甲、乙因看世界杯而发生斗殴的故意伤害案件
【考点】涉外程序的范围
【司法部答案】ABC
【万国答案】 ABC
【解析】 关于涉外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3、314、318、319条等,本题是对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范围的考察。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3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涉外刑事案件是指:(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符合刑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三)符合刑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我国关于涉外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较少。对本题可参考通说理论判断。A项是海盗抢劫案件,虽然发生在公海上,但是是国际犯罪,我国可以管辖。所以,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A项正确。B项我国的证人在诉讼时身在国外,不属于涉外案件,但是该案的诉讼活动需要在外国进行,所以,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B项正确。C项陈某携款逃到国外的,虽然不属于涉外案件,但在诉讼活动需要在外国进行或由外国协助,所以,C项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C项正确。D项案件虽发生在国外,但当事人双方均是中国人,且案件发生在我国使馆内,所以不属于涉外案件,由我国法院管辖,不适用涉外诉讼程序。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
80.某企业认为,甲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同某一行政法规相抵触,可以向下列哪些机关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A。国务院
B。国务院法制办
C。甲省政府
D。全国人大常委会
【考点】规章审查
【司法部答案】AC
【万国答案】AC
【解析】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5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处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的,也可以向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处理。”甲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属于较大的市的范畴,故某企业认为甲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同某一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或本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建议。故选项AC应选。
国务院法制办不能直接接受审查建议,应向国务院提出审查后交由法制机构处理。故选项B不选。
根据《立法法》第88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和撤销的法律文件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改变和撤销地方政府规章的机关为国务院,故不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建议,选项D不选。
81.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当事人应受其约束
B。具体行政行为废止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在该行为废止后应收回
C。为某人设定专属权益的行政行为,如此人死亡其效力应终止
D。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其无效
【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司法部答案】AC
【万国答案】AC
【解析】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在撤销之前仍具有法律效力,但被撤销后,自撤销之日起溯及至该行为成立时失去效力。故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受其约束,A项正确。
具体行政行为废止即具体行政行为撤回,被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废止之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当事人也不能对已履行的义务要求补偿。如果废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或者带来严重的社会不公正,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以必要的补偿,故B项错误。
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专属权益或者义务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复存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应当终止,故C项正确,当选。
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在程序上表现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可见,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其无效的只能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故D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
82.下列哪些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违反《行政许可法》?
A。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须到当地餐饮行业协会办理认证手续
B。申请娱乐场所表演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收取的费用由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返还
C。外地人员到本地经营网吧,应当到本地电信管理部门注册并缴纳特别管理费
D。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安装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节能设施
【考点】行政许可设定
【司法部答案】ABCD
【万国答案】ABCD
【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4款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认证认可条例》第19条规定:“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认证手续应由法人、组织和个人自愿办理,地方性法规规定必须办理认证手续,属于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情形,违反了《行政许可法》,故选项A应选。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9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选项B中,文化主管部门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能按比例返还,故B项违反规定,应选。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费,对于需要收费的特殊情形也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地方性法规无权规定对行政许可收费。故“缴纳特别管理费”的规定违反了《行政许可法》,选项C应选。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7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选项D要求安装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节能设施,也违反了《行政许可法》规定,应选。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83.公安局认定朱某嫖娼,对其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朱某的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B。如朱某要求听证,公安局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C。朱某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局必须充分听取朱某的意见
D。如朱某对拘留和罚款处罚不服起诉,该案应由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考点】治安处罚程序
【司法部答案】ABC
【万国答案】ABC
【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6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故选项A正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对朱某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朱某有权要求听证,故选项B正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第2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故选项C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本题中对朱某的处罚属于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的行政处罚,依法可由被告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原告朱某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包括朱某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故选项D说法错误,不选。
84.关于行政复议有关事项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致行政复议中止满六十日的,行政复议终止
B。复议进行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复议审理期限
C。申请人对行政拘留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变更为刑事拘留的,行政复议中止
D。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考点】行政复议期限
【司法部答案】BD
【万国答案】BD
【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4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复议中止原因满60日仍未消除而终止复议的情形,只限于第41条规定的前三项情形,不可抗力致中止的并不在此范围内,可知因不可抗力致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并不导致行政复议的终止。故选项A错误。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3款规定:“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故选项B正确。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选项C的情况应导致行政复议的终止,而不是“复议中止”,故C项错误。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故选项D正确。
85.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系无照经营,予以取缔。王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该局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取缔决定。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市工商局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应由二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B。此案的被告应为某县工商局
C。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如法院认定取缔决定违法予以撤销,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考点】行政诉讼被告、级别管辖
【司法部答案】ABD
【万国答案】ABD
【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故选项A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即县工商局为被告。故选项B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只有当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才有管辖权。本案不是复议改变案件,故复议机关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没有管辖权,选项C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3条规定:“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故选项D正确。
86.县计生委认定孙某违法生育第二胎,决定对孙某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孙某向县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县政府维持该决定,并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3,000元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孙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此案的被告应为县计生委与县政府
B。此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C。此案的复议决定违法
D。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
【考点】行政诉讼被告、级别管辖
【司法部答案】BCD
【万国答案】BCD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县政府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3,000元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属于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此案应以复议机关即县政府为被告,故选项A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本案被告为县政府,且不属于“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故此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选项B正确。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县政府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费用,作出了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故该复议决定违法,选项C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故选项D正确。
87.某公司向区教委申请《办学许可证》,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区教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该公司申请进行重新处理。判决生效后,区教委逾期拒不履行,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关于法院可采取的执行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对区教委按日处一百元的罚款
B。对区教委的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
C。经法院院长批准,对区教委直接责任人予以司法拘留
D。责令由市教委对该公司的申请予以处理
【考点】行政裁判执行
【司法部答案】AB
【万国答案】AB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故选项A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6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故选项B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6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以上规定可知,《行政诉讼法》并未规定对于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员可予以司法拘留,《行政诉讼法解释》也仅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情形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而不是司法拘留。还须注意的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对于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可予以司法拘留,但本案区教委并非协助执行机关,因此不能适用此种情形,不能对其直接责任人予以司法拘留。故选项C中,“对区教委直接责任人予以司法拘留”的做法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的规定,法院可以向市教委提出司法建议,由市教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法院无权“责令”市教委进行处理。故选项D错误。
88.关于行政赔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分别立案
B。除特殊情形外,法院单独受理的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C。如复议决定加重损害,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D。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后至法院一审判决前提出
【考点】行政赔偿诉讼
【司法部答案】ABC
【万国答案】ABC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对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情形,法院应当分别立案,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合并审理。要注意对立案和审理的规定进行区分。故选项A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规定:“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两个月;一并受理行政赔偿请求案件的审理期限与该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需要延长审限的,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故选项B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复议决定加重损害,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故选项C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在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而非“一审判决前”提出,故选项D错误。
89.市城管执法局委托镇政府负责对一风景区域进行城管执法。镇政府接到举报并经现场勘验,认定刘某擅自建房并组织强制拆除。刘某父亲和嫂子称房屋系二人共建,拆除行为侵犯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此案的被告是镇政府
B。刘某父亲和嫂子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房屋为二人共建或与拆除行为有利害关系
C。如法院对拆除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应当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D。被告应当提供证据和依据证明有拆除房屋的决定权和强制执行的权力
【考点】行政诉讼证据
【司法部答案】BCD
【万国答案】BCD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镇政府是受到市城管执法局的委托实施行政行为,应以委托的机关即市城管执法局为被告。故选项A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可知,刘某父亲和嫂子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即证明自己与拆迁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选项B正确。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勘验现场。勘验现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故选项C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告应当证明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标准是:(1)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2)合乎法定职权范围;(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正确;(5)符合法定程序;(6)不滥用职权。被告应当提供证据和依据证明有拆除房屋的决定权和强制执行的权力,即合乎其法定职权范围。故选项D正确。
90.关于行政诉讼,下列哪些情形法院可以认定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
A。下位法延长上位法规定的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
B。下位法以参照方式限缩上位法规定的义务主体的范围
C。下位法限制上位法规定的权利范围
D。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
【考点】法律适用冲突
【司法部答案】ABCD
【万国答案】ABC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规定,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常见情形有:①下位法缩小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②下位法限制或者剥夺上位法规定的权利,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范围;③下位法扩大行政主体或其职权范围;④下位法延长上位法规定的履行法定职责期限;⑤下位法以参照、准用等方式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义务或者义务主体的范围、性质或者条件;⑥下位法增设或者限缩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适用条件;⑦下位法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⑧下位法改变上位法已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性质;⑨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种类和方式,以及增设或者限缩其适用条件;⑩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文件设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或者增设违反上位法的行政许可条件;其他相抵触的情形。A项为第④项的规定,B项为第⑤项的规定,C项为第②项的规定,D项为第⑨项的规定,故选项ABCD都可以认定为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情形。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91?100题,每题2分,共20分。
(一)
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请回答91?94题。
91.甲、乙用假币支付修车费被识破后开车逃跑的行为应定的罪名是:
A。持有、使用假币罪
B。诈骗罪
C。抢夺罪
D。抢劫罪
【考点】持有、使用假币罪、抢劫罪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 A
【解析】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的“使用”,是指将假币当做真货币使用的行为,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前者如购物、存入银行、赠与别人等;后者如赌博等。本题中甲乙使用假币支付修车款的行为,属于使用假币的行为。A选项正确,当选。
诈骗罪是指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本题中,甲乙二人使用假币,虽然存在欺骗丙的行为,但该行为已经被使用假币罪所评价,不构成诈骗罪,因此B选项错误,不当选。
甲乙二人在被识破使用假币后,开车逃跑并致使丙摔成重伤,因甲乙二人前行为是使用假币,而非盗窃、诈骗、抢夺,因此即使存在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也不转化为抢劫罪,D选项错误,不当选。本题中,甲乙二人并未实施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因此不构成抢夺罪,C选项错误,不当选。
92.对于丙的重伤,甲的罪过形式是:
A。故意
B。有目的的故意
C。过失
D。无认识的过失
【考点】故意与过失的认定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 A
【解析】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其中犯罪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因此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既不能用意志因素代替故意,也不能用认识因素代替故意。用具有……目的代替犯罪故意,则会将间接故意排除在故意之外。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都很明确。因此有目的的故意多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本题中,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的情况下,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甲对于丙受伤害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而非希望该结果的发生。因此甲的罪过形式为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不是有目的的故意。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过失的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持反对的态度,而本题中甲对于丙受伤害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因此不属于过失,C选项错误。
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中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即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属于有认识的过失,即对于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已经预见到。本题中,甲主观心态为故意,而非过失,因此也不属于无认识的过失,D选项错误,不当选。
93.关于致丙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乙明确叫甲停车,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B。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C。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应当负责
D。乙没有实施共同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考点】共犯人的责任
【司法部答案】AB
【万国答案】AB
【解析】甲乙二人共同实施使用假币的行为,成立使用假币罪的共犯。对于关于致丙重伤的行为,甲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乙不存在故意伤害的故意,因此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存在是否成立犯罪中止的问题,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因此A、B选项错误,C、D选项正确。本题应选AB。
94.对甲的定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抢夺罪、故意伤害罪
B。诈骗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持有、使用假币罪,交通肇事罪
D。抢劫罪、故意伤害罪
【考点】使用假币罪、故意伤害罪
【司法部答案】ABCD
【万国答案】 ABCD
【解析】本题中,甲并未实施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因此不构成抢夺罪,A选项错误,当选。
诈骗罪是指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本题中,甲乙二人使用假币,虽然存在欺骗丙的行为,但该行为已经被使用假币罪所评价,不构成诈骗罪,因此B选项错误,当选。
本题中甲乙使用假币支付修车款的行为,属于使用假币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的情况下,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甲对于丙受伤害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交通肇事罪。因此C选项错误,当选。
甲在被识破使用假币后,开车逃跑并致使丙摔成重伤,因甲乙二人前行为是使用假币,而非盗窃、诈骗、抢夺,因此即使存在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也不转化为抢劫罪,D选项错误,当选。本题应选ABCD。
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经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根据下列条件,回答95?97题。
95.如王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机关是最高法院
B。签发死刑立即执行命令的是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
C。王某由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执行
D。王某由法院交由监狱或指定的羁押场所执行
【考点】死刑复核程序
【司法部答案】AC
【万国答案】 AC
【解析】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199、210条。本题是对死刑复核程序中死刑的核准,执行等问题的综合考察。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知,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由最高法院核准,死缓案件可以授权由高级法院核准。所以,A项说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机关是最高法院的表述正确,A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可知,死刑立即执行命令由最高院院长签发,而不是审判委员会,所以,B项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可知,死刑执行由原审法院执行,所以,C项说王某由一审判决的法院执行的说法正确。C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3款规定,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可知,D项所说的死刑交由监狱或指定的羁押场所执行的说法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
96.如王某被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无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
B。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C。对王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D。如王某减刑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改为十五年
【考点】刑罚执行
【司法部答案】ABC
【万国答案】 ABC
【解析】 本题目考查刑罚的执行机关和附加刑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A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218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B项正确。依据《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所以C项正确。依据《刑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D项将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十五年错误,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
97.如王某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关于本案财产刑的执行及赔偿、债务偿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财产刑由公安机关执行
B。王某应先履行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C。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D。王某在案发前所负所有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考点】财产刑的执行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 B
【解析】本题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考察。依据《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可知,A项所说的财产刑由公安机关执行的说法错误,A项错误。依据《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可知,B项中王某应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说法正确,B项正确。依据《规定》第5条规定,执行财产刑时,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可知,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有两种做法,当异议成立时裁定中止执行,不成立时裁定驳回,所以,C项案外人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表述不全面,C项错误。依据《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可知,D项说王某在案发前所负所有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的表述错误,只有所负的正当债务才可先行偿还,而不是所有债务,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98.关于聘任制公务员,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某县保密局聘任两名负责保密工作的计算机程序员
B。某县财政局与所聘任的一名精算师实行协议工资制
C。某市林业局聘任公务员的合同期限为十年
D。某县公安局聘任网络管理员的合同需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考点】公务员管理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B
【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95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故对于负责保密工作的计算机程序员不可以实行聘任,选项A错误。
根据《公务员法》第98条第3款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故选项B正确。
根据《公务员法》第98条第2款规定:“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故选项C错误。
根据《公务员法》第97条第2款规定:“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可知聘任合同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无需经上级机关批准,故选项D错误。
99.张某通过房产经纪公司购买王某一套住房并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后王某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登记行为。行政诉讼过程中,王某又以张某为被告就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提起民事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本案行政诉讼中止,等待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
B。法院可以决定民事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
C。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当判决驳回王某的行政诉讼请求
D。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当判决确认转让登记行为合法
【考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衔接问题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A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1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直接决定了转让登记行为作出的依据是否存在、法院是否应撤销登记行为,而民事诉讼的审理结果将确定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该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必须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行政诉讼案件应中止审理,等待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选项A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只确定了对民事争议的行政裁决案件及行政许可的赔偿问题可以与行政诉讼合并审理。本案中的登记行为并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不可要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故选项B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⒈主要证据不足的;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⒊违反法定程序的;⒋超越职权的;⒌滥用职权的。……”本案中,房屋登记机关是根据买卖合同作出了转让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则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就不复存在了,在此情形下,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该转让登记行为,而不是“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故选项C错误。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6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本案中,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则该转让登记行为合法,但王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撤销登记行为,属于变更判决,而确认合法则为确认判决,与王某的诉讼请求不符,故法院不能作出确认合法的判决。法院不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故选项D错误。本案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房屋转让登记行为,如作出维持判决将导致该转让登记行为不可变更、不可撤销,不利于将来的物权变动,因此本案也不适宜作维持判决。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项。
100.2006年5月9日,县公安局以甲偷开乙的轿车为由,向其送达1,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书。甲不服,于同月19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6月8日,复议机关同意甲撤回复议申请。6月20日,甲就该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甲偷开的轿车县公安局可以扣押
B。如甲能够证明撤回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对该处罚决定提出复议申请
C。甲逾期不缴纳1,000元罚款,县公安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D。法院不应当受理甲的起诉
【考点】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司法部答案】BC
【万国答案】BC
【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甲偷开的轿车为被侵害人乙所有,故不得扣押,选项A错误。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可知如甲能够证明撤回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对该处罚决定提出复议申请。故选项B正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故选项C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5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可知,对于复议选择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相对人撤回复议申请后,只要其在法定的起诉期间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本案是行政处罚案件,属于复议选择的情形,甲撤回复议申请后,只要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起诉,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该案,甲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之日为5月9日,甲于6月20日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3个月的起诉期限,法院应当受理,故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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