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政策作出调整 |
作者:SINA 文章来源:SINA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6 10: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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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台湾居民报名参考
“自2008年起,台湾居民可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司法部发布的公告传出了这样的信息。
其实,早在今年4月16日召开的国台办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丁露就已公布了这一消息。
“近年来,许多台湾居民和法律界人士通过信函或电话咨询等形式,表达他们希望能够参加大陆司法考试的迫切愿望。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在大陆取得法律执业资格,是两岸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加强和增进海峡两岸交往,有利于为两岸同胞提供便利的法律服务。”丁露表示。
就台湾居民报名中注意的事项,丁露介绍说,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在大陆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应当在其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在香港、澳门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应当在香港、澳门向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报名;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应当到司法部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丁露还表示,台湾居民在考试报名时,应当向受理报名的机构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本或者户口名薄。
同时,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在大陆报名的,应当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在香港、澳门报名的,应当在香港、澳门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考场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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