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建设的成就与未来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今年是改革开放三十年,1977年我有幸成为文革后的第一批大学生,步入大学殿堂研习法律,迄今为止已经三十年。
在我国灿烂的历史古国文明中,曾经出现过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等辉煌时期,这些盛世既是中华民族的骄傲,更为世界所广泛地运用。但是遗憾的是,这些辉煌时期所遗留下来的法律传统,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影响并不十分明显。相反,最近三十年我国法制建设的辉煌成就,不仅将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留下浓重的一笔,这一时期所积累下的成果,也为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为经济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之所以在这三十年中重视法制建设,也是“十年文革”给我们留下的惨痛教训。任何人都不能忘记在那十年中宪法成为一纸空文,法律被肆意践踏,不能忘记那个年代给整个民族带来的深重灾难。基于文革惨痛经验的总结,我们切身感受到法制对于社会的长治久安,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的深刻意义。
近三十年,我国法制建设成就巨大,举世瞩目。但我们仍清楚看到封建社会的残留因素仍然是当前法制建设向前推进所必须破解的难题。这其中凸显出的问题也暴露出了我国法制建设中的盲点。矿难、贪污腐败等众多事件表明,我们的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否定三十年来法学建设的成就,更不能因此而丧失对未来法制建设的信心。相反,要通过法制的进一步完善来解决这些问题,这也是我国法制建设所必须经历的历程。在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推进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倍显重要。和谐社会首先是法制社会,法制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社会的和谐、安定、有序。从这个意义上讲,和谐社会和法制社会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旨在追求规则范围内的社会进步与和谐。
只有拥有良好的法制环境,社会才能有序,生活才能安定,人民才能幸福。唯有法制昌明,中国才能作为大国屹立于世界强国之林,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行政诉讼推进法制建设
余凌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改革开放三十年,也是法制建设的关键的一年。近几年做法学研究,我也一直在思考如何推进政府法制建设这样一个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方法是通过行政诉讼。大家都知道,近年来我国一直在修改行政诉讼法,但我个人认为法院不应该在制度的构建中过分地渲满,不能太急于通过行政诉讼法这样一个制度来解决其中的所有问题。因为这样做往往会超出这个制度本身的能承受力。
其中之一就是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一定不能成为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如果一旦法院成为了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那么事情就会变得非常可怕。在英国的法院审判中很讲究行政公正,如果遇到一个行政诉讼的案件,法院只会判当事人胜诉或败诉,但决不会判行政机关该如何更改行政命令。而在我国为了显示司法公正,法院过多地承担了一些行政职能。
另外再说一个我亲身经历的事情,在某次开车的时候,我经过一个拐弯,当时并未发现任何禁行标志。但开过来后,才发现没有其他车拐入这个方向,是自己不对。随后,我看到了前来执法的交警。我跟交警解释说:你不能处罚我,因为在拐弯的地方根本没有设立禁行的标志,你为何要处罚我呢?我还建议公安部门赶快去设立一个禁行标志,以免再有类似的情况发生。当时那位交警的态度很好,他说,欢迎您给我们提供合理合法的建议,您可以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是仍然进行了处罚。这件事情使我想到为什么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在处罚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但却没有“要是判定行政机关有过错的话,所造成的当事人不利,这个不利不能加于当事人身上,或应从轻处罚”的规定呢?
此外,我认为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在我们国家,正当权益要想受到充分的保护还应加强程序法的建设,加强规则细化。要告诉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你该做什么,在什么情况下该怎么做”,然后再对未能严格按照规则办事的人员予以处罚。而现在的一些法规因为规则不明确,虽对违法者给予了处罚,但却不能对其他人员产生教育作用。例如,法律规定“执法者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开枪”,但是什么样的具体情况下才可以开枪,却没有人告诉他们。而当造成重大事故时,想要补救则为时已晚。在西方一些国家“多少米开外你可以用这样的子弹”、“5米开外不允许使用脉冲枪”、“手铐在使用中何时可以背铐,背铐不许向上提拉”等细则都有明确规定。也许这些问题还过于狭隘,但加强规则细化才能真正督促行政机关更好地服务于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