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公务员”其实是职业身份的迷茫 |
作者:SINA 文章来源:SINA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3-18 9:1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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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原校长朱清时做客人民网时表示,要实现教育公平,就要实现教师资源合理分配。为了鼓励优秀教师服务农村贫困地区,必须把中小学教师逐步变成国家公务员,实行教师城乡轮换制度,提高贫困地区教师素质。(3月7日人民网)
其实,朱院士并不是只为提高教师待遇才提出“把教师逐步变成国家公务员”的,准确地讲,这是为了实现教师资源合理分配和教育资源的平衡。也就是说,实行教师城乡轮换制度,其前提是教师“变身”国家公务员,因为就目前情况看,只有国家公务员可以进行宽泛地调动与调配。按照朱清时的设想,在提高中小学教师待遇,或者说享受公务员待遇的同时,赋予教师尽义务的责任——到农村去工作。
《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此外还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如果教师的这些法定利益与待遇都不折不扣地执行的话,又何必需要一个“国家公务员”身份呢?因此,朱院士的建议实际是教师权益无法得到全部落实、教育资源无法实现合理分配的体现,“教师公务员”其实是一种职业身份的迷茫。
维护教师的法定权益,是法治社会的责任,并且这种责任不因“身份”而有所区别。无论我们是否承认,公务员待遇似乎已成为“最优待遇”的代名词,这一点从每年火爆的公务员招考就可以看出来,这也正是朱院士建议教师转换成公务员身份的原因之一。由于教师法定权益的落实出现偏差,进一步加剧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平衡。偏远地区的学校待遇差,不吸引人才;大城市的重点学校待遇好,人才争得“头破血流”,结果是好的愈好,差的更差,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国家教育水平的全面提高。
教师“苛求”或者说“渴望”国家公务员身份,首先是为了寻求“身份保护”,进而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因此,唯有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才能保证“教师待遇不低于公务员”的实现,进一步讲,任何职业都需要法律法规一视同仁的“呵护”,都需要公平公正的法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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