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8年公务员就业歧视维权少有胜诉
自2002年因“身高歧视”引发首例公务员就业歧视案开始,到2010年12月8日江苏青年郑伟因“先育后婚”在政审环节被拒录为公务员一案为止,8年间公务员就业歧视维权案绝大多数败诉,仅有1例胜诉,即2004年的安徽乙肝歧视第一案,但考生本人并未因此重获报考职位
法治周末记者 莫静清
2011年国家公务员大考刚刚过去,许多考生未雨绸缪苦备“面经”之余,还需祈祷一个完美的好运气。
首先,不可以患上糖尿病、梅毒、艾滋病或者携带该病毒,哪怕疾病只是“过去时”,也很难“可以”;然后,保佑自己的基因生而全优,没有任何先天缺陷,即使这种缺陷基因呈现为隐性,对携带者个人的身体健康没有丝毫影响;另外,育有子女的考生最好回去查看一下,确保孩子出生证明上的日期在自己结婚证的大章落定之后。
以上秘籍如情节巧合,实属现实雷同。
2010年即将过去。在12月8日的年末尾巴上,因为“先育后婚”被当地拒录为公务员,来自江苏的郑伟将当地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而2010年伊始时的基因歧视第一案,于2010年9月有了终审结果:广东青年小唐、小谢、小周,因携带隐性“地贫”基因被拒录为公务员,状告佛山市人保局一案,被维持原判,宣告败诉。
《法治周末》记者获悉,自2002年因“身高歧视”引发首例公务员就业歧视案以来,至今仅有1例胜诉,即2004年的安徽乙肝歧视第一案,但考生本人并未因此重获报考职位。
【少数人的就业权利】
回顾2010年公务员就业歧视新现象,一方面,各种新型就业歧视突发,如基因歧视;另一方面,2010年11月,513名糖尿病患者及家属的建议书寄送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认为2005年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限制录用糖尿病患者的条款不尽合理,可能会造成对糖尿病患者的歧视,建议予以修改和取消。
这封建议信的主要起草者、糖尿病患者小阳,让香港中文大学客座研究员陆军印象深刻。“小阳当初刚考上大学时,就因为糖尿病的原因而被学校强制退学,经过他百般争取,在社会的关注下,才终于回到了校园;可是当他大学毕业求职时,又因为糖尿病的原因而失去了当公务员的机会。”
在陆军看来,小阳的遭遇,就是很多疾患人士的人生写照:从小到大、从读书就学到求职就业,社会歧视如影随形。
继513名“糖友”上书后,81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亦致信两部委,呼吁修改《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保障艾滋病感染者的平等就业权。
刚刚故去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生前长期致力于反就业歧视研究。他曾直言,正是一些现行规定导致了“制度性的健康歧视”,而这些规定主要存在于2005年《体检标准》和2007年《体检手册》中。
环顾中国整个就业领域歧视现象,公务员就业歧视无疑具有风向标效应。
“首先,由于公务员招录是就业领域规模最大的招录行为,影响到的求职者非常多;其次,公务员招录属于政府行为,政府行为对社会意识的导向作用、示范作用非常明显,很多企事业单位会效仿。”陆军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2010年10月,中国艾滋歧视第一案即为当事人小吴起诉安庆市教育局。小吴在此前当地的教师招聘中因体检艾滋病检测呈阳性而被拒录。当地教育局拒录依据即为《体检手册》:只要艾滋病病毒呈阳性即为体检不合格。无论当事人属于患者还是携带者。
另一个客观现实是,当前就业领域,除了公务员体检标准之外,并未再有一个成文统一的体检指导标准。于是,公务员体检标准成为了用人单位至今唯一可参照的标准。
陆军表示,从历史上看,最早针对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歧视,就是由公务员招录领域开始发端、并进而蔓延到全社会各个就业领域。
《法治周末》记者根据2010年最新数据统计,在中国,约13个人里有1个人携带乙肝病毒;14个人中有1人患有糖尿病;3514个人里有1个人携带艾滋病病毒;而每个人有3万多个基因,谁也无法保证每个基因都属正常。
对比数据来自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最热岗位竞争比例:4961个人里录取1个。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表示:“根据我们的调查,需要底层劳动力的建筑、物流业在贯彻反歧视方面做得最好,这也是因为他们非常需要劳动力。而公务员考试的报名人数多、竞争性强,一些政府机关便随意加强了筛选机制。”
“检验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其实不是看多数人,而是看少数人,比如残疾人、同性恋、外来移民,他们的权利有没有得到保护。”公共领域评论家刘瑜对大学时一位老师的讲话记忆犹新。
在反公务员歧视领域,2010年呈现一个新趋势:即参与反歧视的领域已从乙肝人群逐步向艾滋、罕见基因缺失等人数更为“弱势”的群体扩展。
周伟认为,这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社会意识的进步。
但陆军不敢完全苟同。“今年发生的基因歧视第一案、艾滋病歧视第一案以及‘先育后婚’歧视案,和2003年周一超因乙肝杀人案一样,其实都是偶然案件,然后促成社会事件,最后才可能引起政府关注,而各种歧视其实存在已久。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一种悲哀。”
“现在很多媒体朋友、甚至很多乙肝战友都在和我说,雷闯加油。”雷闯,这位当年因携带乙肝病毒保研被拒,一边给524位中科院院士写信求助,一边想着“一个大学生能改变现状么”的大学生在网上留言,“我很奇怪,,难道不是应该我们一起加油吗?”
【上令下难行】
即便是被认为今年在法律法规上业已取得全面胜利的反乙肝歧视领域,在各地执行中仍存在“难行”困局。
2010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3部委首次就维护乙肝携带者权益联合发文。
2010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体检标准》,将其中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对该修改的具体意义,陆军解释道:“原《体检标准》中容易引起歧义,曾有法院将其解释为‘必须先筛查出考生中的乙肝携带者,然后对其进行检查,排除肝炎’,这种解释,就为一些招录部门对考生进行乙肝检测找到了借口,现在予以删去,无疑是一个进步。”
实际上,在陆军看来,目前诸多就业歧视案,当地人事部门都在借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模糊性,玩着各种文字游戏。
而雷闯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由于政府未进行科普,导致相关政策不到位。有的体检机构追逐利益,为了逃避政府部门监管,直接开车上门到公司体检,抽血并不注明检查项目,实际却仍查乙肝,使得乙肝歧视更加隐性。
具体至公务员招录,“我就得知北京的一个乙肝病毒携带者考公务员,先是因乙肝而被拒录,后来通过其他灰色手段,才得以当公务员。”雷闯所说的“灰色手段”,事实上也已衍生“体检代检员”这一新兴职业。
“至于其他形式的歧视,如糖尿病歧视、艾滋病歧视以及基因歧视,要走的路可能更加漫长,因为当前这些歧视,在法律上都还没有解决,甚至第一步都未曾迈出。”陆军认为,针对这些歧视现象,当务之急是行政部门早日修改公务员体检标准中的不合理规定。
周伟则认为,2008年施行的就业促进法以及2006年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后法优于前法原则,实际上已从立法角度,禁止上述各类公务员歧视现象。
“现在的问题主要是地方在执行上随意性大。”周伟表示。对于其代理的基因歧视第一案的最终败诉,周仍表示并非体检标准不明晰,而是仍属地方政府执行随意。“《体检标准》上并未允许进行基因检测。”
这一案件原告当事人的体检医生、佛山中医院保健体检中心主任余寿益,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并不否认小谢等3位“地贫”基因携带者,对正常生活及工作的危害性几率其实为“0”,但他还是坚持复检报告上的结论为不合格。
“3位当事人α‘地贫’基因缺失,属地中海贫血,是血液病。而根据《体检标准》,血液病,不合格。”余表示。
携带“地贫”基因是否属于血液病成为该案判决的一个关键。受理此案的佛山市禅城区法院曾咨询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学研究所,其意见认为携带“地贫”基因“属于血液病”。
这份意见书在二审后,仍持续引发医学界业内专家争议。相比艰深的医学术语,全国人大2005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中提及的体检初衷,也许更值得广泛重视。
“需要指出的是,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是相对职位的要求而言的,不能够对公务员的身体条件提出超出职位身体条件要求的高标准甚至不合理的标准。例如,一个简单的抄写职位的身体条件要求就可以放宽,哪怕是一个残疾人也可以胜任。要坚决制止与杜绝不合理的甚至是歧视的身体条件要求”。陆军认为,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在遏制就业歧视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当前仍存在过于原则化、法律责任不具体、操作性不强、某些规定自相矛盾等不足。
“这就导致新瓶装旧酒,现实中很难有效遏制就业歧视。”陆军表示,新法与旧法间,甚至过时的旧法间亦存在抵触。
“比如《体检标准》规定,‘艾滋病,不合格’。其中并未包括艾滋病感染者。而与之配套的《体检手册》则规定,‘HIV感染的诊断一经确定,即作体检不合格结论’。”
周伟表示,地方执行随意性大的根源在于社会观念和反歧视意识仍不足。“媒体、社会经常性的倡导、政策逐步调整、完善,这需要很长时间,几代人的努力方能完成。”
2010年4月,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调查显示,在2010年国家公务员招考职位中,由于《体检标准》和《体检手册》存在制度性健康歧视和年龄歧视相关规定,因此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录中歧视比例最高的是健康歧视和年龄歧视。
“2011年的国家公务员招考已将年龄放宽至40岁。这说明公务员就业反歧视已取得一定进展。”上述调查起草人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刘小楠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宪政所正考虑对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相关歧视状况做跟踪研究。
(应被采访者要求,郑伟、小阳为化名)
泰州市人保局回应“先育后婚”者告错对象了
法治周末记者 莫静清
就日前沸沸扬扬的江苏青年郑伟因“先育后婚”在政审环节被拒录为公务员一案,被告方江苏省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首度回应。“原告告错了对象。”该人保局调配处工作人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据该处工作人介绍,2010年江苏省泰州市公务员招录工作由泰州市委组织部与人保局调配处共同负责。郑伟申报的职位在泰兴镇人事组织科,属组织部负责的党群组,有关其政审的解释工作亦归属组织部。
“媒体积极关注是件好事,郑伟报考职位所属的县及具体单位,正在和当事人对接此事,会尽快给予答复。”泰州市委组织部工作人员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该工作人员同时称,公务员的资质审核按照省里要求,由江苏省委人事厅统一组织,具体各候选人的审核,由各用人单位作出评价。标准皆按照《泰州市201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严格审核,具有法律效力。“按照现行计划生育条例,该生违反了有关规定。”
郑伟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目前并未有政府工作人员与其对接。
《法治周末》记者查阅简章有关考察(政审)的公示内容为:“对体检合格人员按职位招录计划数1∶1的比例按有关规定组织考察,报考公、法、检系统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考察(政审)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因体检、考察或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考试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关键在于政审的具体标准其实并未公开,导致标准的模糊性与执行的随意性。”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法治周末》记者另查阅国家人事部2007年发布的《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政审中涉及的道德品质问题,需要一个明确界定,笼统地称之为政治、道德,则赋予用人单位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副教授刘小楠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此外,在公务员法中关于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规定为: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香港中文大学客座研究员陆军表示,这其中“其他情形”只有“法律规定”的才合法,不可随意扩展。“‘先育后婚’不是公务员法规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法定条件,以此取消郑伟的录用资格带有歧视性意味。”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婚姻法起草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大文认为,在法律上来看,郑伟的孩子属婚内生育,而不是通常所说的“非婚生育”或“未婚先孕”。
郑伟家所在村委会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郑伟确实在正式领结婚证前一年,已在村里举行过婚礼,且从小到大品学兼优,婚后亦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规定,只育有一胎。
“婚姻法解释(一)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因此郑伟其结婚登记的效力可追溯至举办婚礼时,孩子是婚内生育。”杨大文表示。
刘小楠则认为,即便属于未婚先育,也属于个人生活方式,应与道德无关。“如果是多生,按照现有国情及法律,则属违法。”
“完全没有道理。”中国生命伦理界泰斗、卫生部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副主席邱仁宗就郑伟被拒录公务员案接受《法治周末》采访时表示。
周伟认为,社会应包容性发展,政审要求也应与时俱进,与国家政策发展、社会转型相适应。“50年前一般人谈恋爱、结婚都需单位批准,现在早就不该再用50年前的要求来进行政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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