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注册资本并无最低要求。
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财产清偿顺序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4)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
(5)注销登记
参照教材【例3-8】P111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5.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6.合伙企业哪些事项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合伙人之间相互转让财产份额;
(2)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出资时,需要通知;
7.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8.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10.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1.某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清偿
12.退伙的分类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关于除名。《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例如:A、B、C、D四个合伙人,成立合伙企业甲,C、D两个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时,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1000万元的债务;在债务清偿时,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由C、D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4.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15.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16.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17.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8.有限合伙利
19.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0.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1.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
22.合伙人性质转变
23.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
24.合伙企业清算
25.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如:A、B、C、D四个合伙人成立甲有限合伙企业,A、B为普通合伙人,C、D为有限合伙人;
①出资:劳务、法人
②转让: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的不同处理
③出质: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出质的不同处理
④执行: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⑤限制:对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限制。
⑥交易
⑦从事竞争业务
⑧部分:损益部分承担问题
⑨个人:某个人债务清偿
⑩企业:企业债务清偿:先企业后个人。
⑾连带责任
第 四 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1.投资项目
2.股权并购时,由并购以后企业继承债权债务
3.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4.并购价款出资期限
(1)并购股权:法国人直接并购甲公司60%的股权,并购价款1200万美元,并购股权比例超过25%。一般情况下,应
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如果分期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爆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
如果法国人仅并购了20%的股权,法国人用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甲为境内公司,准备增资6000万,法国人认购增资部分的60%,认购3600万,甲认购40%即2400万。甲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2007年4月1日。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即6000*20%=1200万。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3)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投资者应当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
举例:法国乙公司并购境内甲公司的设备,需要支付120万美元。境内丙公司货币出资280万美元,与法国乙公司设备外加100万美元组成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共500万美元。这120万设备收购价款,一般情况下,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如果分期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爆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对货币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运营该资产的:
①对与该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②其余部分的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5.反垄断审查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当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
(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6.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关系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7.[例4-10]
在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拟订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草案中,下列有关出资方式的约定,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公司通过乙公司提供财产担保从银行贷款作为出资
B.甲公司以已作抵押的厂房作为出资
C.乙公司以人民币现金作为出资
D.乙公司以收购甲公司30%的资产作为出资
[解析]正确答案为D。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言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故A选项错误;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故B选项错误;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故C选项错误。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布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故D选项正确。
8.出资期限
(1)普通出资期限
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取决于注册资本的规模:
(1)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2)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3)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2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4)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2)收购价款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
9.出资转让
10中外合营企业董事会
(1)最高权利(2)董事长及副董事长产生方式(3)董事任期(4)会议召开条件(5)董事会职权
11.董事会通过事项由出席一致通过
12.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可向出资人分配的利润,按照合营企业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合营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中进行分配。合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13.[例14-20]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资源共享经营企业发生的下列事项中,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有( )。
A.减少注册资本
B.合营一方向他方转让部分出资额
C.延长合营期限
D.在国际市场上购买机器设备
[解析]正确答案为:ABC。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故A项正确;合营企业一方向他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故B项正确;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经申请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合营期限可以延长故C项正确;在国际市场上购买机器设备,属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故D项不正确。
(1)设立(2)增资注册资本要核准/减少注册资本要批准(3)转让出资要批准(4)延长期限要审批采购物资、销售产品可以由企业自行决定,无须批准。
14.[例4-22]甲公司为依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为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下列有关甲乙两公司区别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甲公司的股东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而乙公司的股东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B.甲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而乙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
C.甲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万元,而乙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低于人民币3万元
D.甲公司股东的出资必须在公司成立时一次缴足,而乙公司股东的出资可以分期缴付
[解析]正确答案为B。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分期缴付出资。因此,只有B项正确。
举例:A、B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甲,取得营业执照当天,实收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20%,总期限不得超过2年。A、B成立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当天,实收资本可以为零,分期出资,前三月不得低于各自的15%。 总期限是1年~3年,取决于注册资本的多少。
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所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根据是否取得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企业,合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损益;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承担损益。
16.中外合作企业董事会特别决议
合作企业委托第三个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输变更登记手续。
17.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
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18.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难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输变更登记手续。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19.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20.外资企业解散
21.[例4-30]下列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的表述中,符合我国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的待业必须在合同中约定经营期限,有的行业可以在合同中不约定经营期限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合同中订明
C.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批机关批准
D.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加收完毕的,合作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不再延长
[解析]正确答案为ABCD。根据有关规定,兴办的合营企业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应当在合营全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待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故A选项正确。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在延长。故BD选项正确。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为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故C选项正确。
外资企业需要审批:(1)设定(2)注册资本(3)抵押、转让(4)合并分立(5)人民币利润(6)经营期限
举例:甲为境内公司,将60%股权转让法国乙公司,①并购价款为1200万美元,支付期限的规定②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关系③反垄断审查④并购后,依法变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转让出资等问题。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