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记载事项(P294)
绝对应记载事项
相对应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
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
15.出票人的禁止背书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举例】A向B签发一张票据,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但是B背书转让给C,此时的背书行为仅仅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并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当C提示付款被拒绝时,不能向A行使追索权。
16.背书不得附条件,如果背书附条件了,所附条件是无效的,背书是无效;部分背书和多头背书的,背书是无效的。
17.不得转让
【举例】A向B出票,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但是B背书转让给C,此时的背书行为仅仅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并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当C提示付款被拒绝时,不能向A行使追索权。
A向B出票, B背书转让给C,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此时B对C承担保证责任;C向D背书时,此时汇票有效,D被拒绝付款,D可以向A和C行使追索权,不过不可以向B行使追索权的。
18.汇票质押的问题(P298)。
19.法定禁止背书(P298)
(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
(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
20.提示承兑期限
只有在其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时才产生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21.承兑的效力
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2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
23.持票人如果超过3天发出通知的,并不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24.追索对象:对谁行使追索权。
【举例】A向B签发一张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为4月1日,汇票金额为100万元,乙是保证人,在票据上写明“保证”字样,B背书转让给C,C背书转让给D,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D背书转让给E,此时只有C对E不承担票据责任;假设承兑日期为4月10日,此时的到期日是7月20日,E应该在提示付款期间内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也就是应该在7月20日之前提示付款,如果超过了提示付款期限,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不过对甲、A的票据责任还是存在的。
如果E在7月13日提示付款,此时A在银行的款项只有80万元,根据规定银行不可以以出票人A存入账户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因为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如果E被银行拒绝,可以行使追索权,在7月13日取得拒绝证明的,此时应该在法定的3日内通知前手的;如果没有在3日内通知前手,此时不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因为这还是6个月的期限内。
根据规定,E对D的追索权行使期限是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D对C或是B,已经C对B的再追索权期限是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B对A再追索权的期限是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此外需要注意:
(1)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汇票中的金额不可以收取补记,如果没有记载金额的话,那么票据就是无效的。
(3)没有记载到期日的视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4)票据保证要符合法定的形式。
25.我们说的本票只限于银行本票
【举例】甲银行向A签发一张本票100万元,出票日是4月1日,A背书给B,B背书给C。
(1)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基本当事人就是出票人和收款人。
(2)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3)持票人应该自出票日起的2个月内提示付款,如果超过期限,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也就是不可以向AB追索了,但是还可以向甲银行主张票据权利的,因为本题中,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二年。
26.支票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持票人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
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举例】A向B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出票日是4月1日,A背书给B,B背书给C。
考点:(1)支票中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大小写必须一致,否则就是无效的。
(2)B未补记收款人名称之前不可以提示付款或是背书转让。
(3)C作为持票人应该在4月10日之前向银行提示付款,否则就丧失对B的追索权,银行作为付款人,超过10天也可以不付款,但是A还是需要承担票据责任的。
(4)C在4月3日向甲提示付款,但是甲以票据上记载的“4月5日到期”为由拒绝付款,这是不可以的,因为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记载是无效的。
(5)C在4月3日向甲提示付款,但是甲以账户上的资金不足拒绝付款,此时是可以拒绝的,应该对A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同时处以2%的赔偿金,赔偿收款人。
(6)A出票的时候没有使用预留银行的财务专用章,而是加盖的公章,此时出票人还是需要承担票据责任的。
(7)A向B出票的时候,金额是100万元,B把金额变造为1000万元,此时的票据是有效的,A对100万元承担责任的,B对1000万元承担责任的。
(8)C被拒绝付款的时候,C可以向B追索,此时的期限是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B对A的权利是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9)假设AB签订的买卖合同中,B提供的货物的质量不符合规定,此时A可以对抗B的;如果C是支付了对价的善意持票人,那么此时A不可以对抗C的;如果C没有支付对价,那么此时A可以对抗C的。
(10)支票丢失以后,可以通过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进行补救的。
第 九 章 相关财政法律制度
1.A和B以一个联合体的身份与甲签订合同,此时A和B都在合同上签章,AB承担连带责任。
2.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3.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
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注意单选题)。
4.邀请招标
(1)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
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注意单选题)。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是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单一来源: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注意单选题)。
5.单一来源方式中10%的规定。
6.废标的情形。
7.保存文件的期限(P401)。
8.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注意判断题)。
9.行政单位资产的处置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
10.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是部分改制为企业;
(2)以非货币行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确定诉讼资产价值。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1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P418、419)。
12.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P420)
13.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重点)(P422)
4.公款私存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2)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上一页 [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