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税法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
作者:SINA 文章来源:SINA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1-23 16:4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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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和混合销售的分类和税务处理原则是税法考试的重点内容,尤其是混合销售里的特殊规定,关系到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关系,经常在考核建筑业营业税的同时考到这个知识点。
经营行为 |
分类和特点 |
税务处理原则 |
兼营 |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项目 |
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从重计税。 |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 |
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种、税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 |
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
混合销售 |
概念: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特点: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劳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
基本规定:按企业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应纳税种。一般情况下,交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增值税,交纳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营业税。 特殊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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