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新增考点: 1、 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民事诉讼法的属性有三个方面: (1)从其在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来讲,属于基本法的范畴 (2)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来分析,属于独立的部门法 (3)从其规范内容上来讲,属于程序法 2、 法院受理起诉的法律效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本法108条的起诉条件的,必须受理,对于本条列举的7种情形,分别处理。考生需要熟悉本条所列举的7种情形,受理起诉后,人民法院依据不同情形作出处理: 认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属于仲裁范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 举证期限的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考生应当注意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的日期限制。 4、 庭前准备 庭前准备阶段,考生需要重点记忆两个考点:一是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外地人民法院在30日内故未能完成调查的,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二是必要共同诉讼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起参加诉讼。 5、传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6、简易程序 考生在简易程序中需要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审理期限。具体法条见于民事诉讼法第142至146条。 注:2011年卷三87题考过此考点 7、上诉撤回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如果裁定允许撤回上诉,则发生如下法律后果:撤回上诉即是为没有上诉,此时如果对一审的上诉期未满,一审裁判在上诉期满后生效;如果一审裁判过了上诉期,则一审裁判自二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之日起生效。 5、公民宣告失踪判决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属于特别程序的规定,考生需要掌握: (1)宣告失踪的前提条件是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 (2)由利害关系人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4)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时,法院应当重新作出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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