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新增考点: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考生注意仲裁概念区别鱼民事诉讼的不同点,区别记忆。 2、仲裁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仲裁可以划分不同类型。依据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以分为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依据是否在常设的仲裁机构中仲裁可以分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根据所依据的尸体行规范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定仲裁和友好仲裁。 3、 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仲裁与民事诉讼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区别: (1)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而民事诉讼只要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 (2)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而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由人民法院决定。 (3)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这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而民事诉讼无特殊情况必须公开审理。 (4)仲裁实行一审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上诉。而民事诉讼可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 。 联系: 仲裁权利的实现需要民事诉讼程序的参与,具体如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和审查,仲裁过程中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执行都离不开民事诉讼程序。 4、仲裁协议 在仲裁协议中,增加了“当事人可以通过原已达成仲裁协议解决问题”,考生需要注意,如果在试卷中出现此选项,是正确选项。 5、 仲裁的独立性 《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考生需明确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含义,不因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即使合同被解除,双方当事人仍可以存在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解决纠纷。 6、 仲裁协议无效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归于无效,考生需要牢记: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协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删除考点 1、对仲裁协议的效率提出异议的管辖问题、 2、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 相关知识点考生可以不再记忆 (政法英杰教育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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