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规定:用人单位招公务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
作者:SINA 文章来源:SINA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4-16 9:2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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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法制办昨日公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草案》出现多项保障残疾人的办法,如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应当优先安排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家庭、招录公务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等。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公开招考录用公务员、政府雇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人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中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计算缴纳保障金。
市民对《草案》有意见或建议可于5月13日前向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反映。《草案》计划于今年9月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记者:练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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