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复习方法
一、学会探究“考眼”
“考眼”即可能会出考题的地方,这些地方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重点。
根据我们对历年考试试题的分析发现,重点部分出题密度大,重复的现象也很多,所占分数比例高,在复习时应多投入时间和精力。基本知识,基本制度是重点,自不必细说,我们来探究以下重点或“考眼”。
1、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重点。
因为司法解释的规则更为具体,更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所以,每年在司法解释方面的出题比较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2、跟政治形势紧密相连的地方,新增加的考点是重点。
如1999年是法院执行年,关于执行方面一下就考了11分。《宪法修正案〉近几年每年都有一道多选题进行考查。
又如:
2006年国际公法联合国秘书长那道题。
2007年卷四第一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那道题。
2008年从另一个角度又进行了考查。
2009年三个至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又做了进一步的考查。
2010还要特别关注中央政法委有关领导人的讲话。以及十七大报告关于科学发展观部分的知识点。
2010年卷四第一题果然考了新华社2009年12月18日电: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18日下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内容。
2011年要密切的进一步关注,详情到时参考我在国家司法考试信息网(www.sikao007.com)上的卷四考题预测。
3、刚刚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是考试的重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虽是一部小法,但自实施以来每年这方面的题都保持2至3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刚通过,2002年司法考试中就一连考了两分(第三卷的27题、75题)。
2011年物权法将会重点考查。
《侵权责任法》也有出论述题的可能性。例如:从法与道德的角度、侵权责任的角度、结合隐私权的概念,以及民诉证据的规定,评析私家侦探存在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
4、新法与已有的法律不一致的地方是重点,先看物权法再看担保法。
如:抵押、质押、留置部分。又如在公司(债务人)分立方面原《公司法》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如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则公司不得分立。而《合同法》则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后分立的,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在复习过程中每遇到这样对同一问题不同规定的情况,你都要特别注意:此处往往是“考眼”。
5、对现行法颁布的修正案也是重点。
如《宪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这在以往的考试中也是被印证了的。
《刑法修正案七》及财产性犯罪以及金融秩序方面的犯罪、洗钱罪等将会成为2011年刑法司考出题的亮点。
二、处理好大纲、教材与法律法规的关系
1、认真分析大纲考查的要求,熟悉考试的内容。
大纲是考试出题的依据,是“考试的法律”。考生要以最快的速度全面复习一遍大纲的内容,形成应试知识结构总体轮廓。熟悉大纲,知道考试的范围,就能有的放矢,知道教材中的哪些内容应该细看,哪些作粗略的了解哪些可不看。对教材内容作必要的取舍,这样即节省了宝贵的时间,又突出了重点,做到“时尽其用”。
需特别提醒考生的是,如果大纲上的某部分内容规定的特别细,你就该特别注意,这些地方往往就是“考眼”。如2002年考试大纲中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这一部分内容规定较细,第一卷中直接出自大纲的题就有5个,分别是第一卷中的第28、74、76、77、78题。
2、学习教材要根据大纲拓展各学科的知识范围
大纲只是对内容作了纲领性的规定,复习时,沿着这个纲领拓展法律内容,使全部考试内容逐渐丰富。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总体轮廓鲜明,条理清楚,容易记忆;二是对哪些知识自己已掌握,哪些知识是重点难点,做到心中有数。
3、熟读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
司法考试(往年的律考)不同于研究生考试,它的结论大部分以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判断正误的标准。因此,熟读法律法规,特别是一些关键性的法律法规,要达到看到某一法条,一想就是一大串相关规定的程度,这样做起题来就会得心应手。
一般说来,一些小法,只要熟读法规足以应付考试。但对一些大法,也即考试中占分较多的法,除必须熟读法规外,还要把教材中的相关理论吃透。因为现在的考试理论色彩越来越浓,出现了法理实务,相互渗透的局面。
4、认真研究历年的考试真题,摸索知识要点和命题规律,并且真题会在将来的司考试卷中重新出现。
如:2010年、2009年、2008年、2007年、2006年、2005年、2004年、2003年、2002年的司考真题就证明了这点。2010年卷四第一题是对2007年卷四第一题的进一步考查。2010年卷四第四题民法大题是2004年卷四第二题民法题与2007年卷四第四题民法题目的结合。
以下是2002-2007真题演绎实例
真题 |
演绎的历年原题 |
2007年卷一第53题 |
2005年卷一第5题 |
2007年卷一第83题 |
2005年卷一第86题 |
2007年卷二第41题 |
2005年卷二第83题 |
2007年卷二第90题 |
2003年卷二第69题 |
2007年卷三第3题 |
2003年卷三第3题 |
2007年卷四第四题民法题 |
2002年卷四第6题和2004年卷四第2题的结合 |
2006年真题卷一第81题 |
2003年卷一第61题 |
2006年真题卷三第10题 |
2002年卷三第01题 |
2006年真题卷三第56题 |
2003年卷三第08题 |
2006年真题卷三第97题 |
2003年卷三第65题 |
2006年真题卷二第73题
第79题
第92题
|
往年的真题中都曾考查过,考点: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理方式,终止审理的情形,绝对不起诉的适用,试卷四第4道案例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考查 |
2005年卷三第12题 |
2002年卷三第3题和2000年卷二第7题基本相同,考点:房屋优先购买权 |
2005年卷四第5题、第3题 |
2003年卷四第6题、第1题基本相同,考点:仲裁的约束力 |
2005年卷四第03题4问 |
2002年卷四第7题5问基本相同,考点: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
2005年卷二第55题 |
2002年卷二第36题相似,考点:累犯的条件 |
2005年卷二第32题 |
1999年卷二第38题相同 |
2005年卷二第33题 |
2002年卷二第65题相同 |
2005年卷二第35题 |
1999年、2002年、2004年原题连续考过 |
2005年卷二第78题 |
2002年卷二第56题相同 |
2005年卷二第68题 |
2003年卷二第65题相同 |
2005年卷三第78题 |
2004年卷三第88题、2003年卷一第53题相似考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举证责任 |
2005年卷四第1题第1问、2005年卷四第1题第2问 |
2000年卷四第10题1问、2000年卷四第10题3问相似,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2005年卷三第89题、第90题、第91题、第92题 |
2000年卷三第87题、第88题、第89题、第90题、第91题完全相同,考点:人身保险 |
2005年卷三第38题 |
2004年卷三第71题雷同,考点:民事诉讼中裁决的复议 |
2005年卷一第23题 |
2002年卷一第12题雷同,考点:免征个人所得税 |
2004年卷二第63题 |
2002年卷二第51题基本相同,考点:侦查终结 |
2004年卷一第45题 |
2002年卷一第25题雷同,考点: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
2004年卷二第21题 |
2002年卷二第14题雷同,考点:死刑缓期执行的复核程序 |
2004年卷二第36题 |
2000年卷二第34题雷同,考点:追诉时效 |
2004年卷二第67题 |
2002年卷二第66题雷同,考点: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
2004年卷二第71题 |
2002年卷二第54题雷同,考点: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
2004年卷三第18题 |
2000年卷二第10题雷同,考点:继承与受遗赠的区别 |
2004年卷一第39题 |
2003年卷一第62题相似,考点: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
2004年卷一第47题 |
2003年卷一29题相似,考点:法律职业道德 |
2004年卷一第49题 |
2002年卷一第29题相似,考点:检察官的任职回避 |
2004年卷二第24题 |
2003年卷二第14题相似,考点:自诉人撤诉 |
2004年卷三第03题 |
2000年卷三第14题相似,考点:表见代理 |
2003年卷四第01题 |
2000年卷四第07题,案例完全相同 |
2003年卷二第09题 |
2000年卷二第24题雷同 |
2003年卷三第14题 |
1998年卷三第31题雷同 |
2003年卷三第16题 |
1999年卷二第05题雷同 |
2003年卷三第09题 |
1999年卷二第02题雷同 |
2003年卷三第43题 |
2000年卷三第57题雷同 |
2003年卷一第23题 |
1999年卷一第5题相似 |
2003年卷一第53题 |
1998年卷三第68题相似 |
2003年卷一第90题 |
2002年卷一第09题相似 |
2003年卷一第91题 |
1998年卷三第65题相似 |
2003年卷三第55题 |
1999年卷三第55题相似 |
2003年卷三第75题 |
1999年卷二第56题相似 |
2002年卷一第21题 |
2000年卷一第28题雷同 |
2002年卷一第96题 |
2000年卷一第70题雷同 |
2002年卷二第10题 |
2000年卷二第31题雷同 |
2002年卷二第43题 |
2000年卷二第64题雷同 |
2002年卷三第20题 |
1998年卷三第28题雷同 |
2002年卷三第38题 |
1999年卷二第52题雷同 |
2002年卷三第85题 |
2000年卷二第06题雷同 |
2002年卷三第03题 |
2000年卷二第07题雷同 |
2002年卷三第06题 |
2000年卷三第23题雷同 |
2002年卷三第13题 |
2000年卷三第14题雷同 |
2002年卷三第52题 |
2000年卷三第59题雷同 |
2002年卷三第54题 |
2000年卷三第79题雷同 |
2002年卷三第55题 |
2000年卷三第54题雷同 |
2002年卷三第56题 |
2000年卷三第73题雷同 |
2002年卷三第58题 |
2000年卷三第55题雷 |
历年考题就是最好的模拟题。掌握了历史和现实,才能驾驭未来,懂得昨天,才会明白今天。
司法考试(往年的律考)是一般的法律知识掌握和运用水平的考试,虽然其每年题型都有变化,年年不同,但重点内容一般不会变化太大,研究历年真题的题目、题型,就可以对哪些内容可出哪些题和具体怎样出题,有一些直观的了解,然后把你了解的这些内容再反馈到阅读教材和法条的过程中,这时你就会有教材和法条中哪儿会出题会怎样出题的感应,这样学习下去就会达到事半而功倍的效果!
5、不断重复积累,强化记忆
在前四个阶段的基础上,你就会作出以下的区分
(1)对于已经掌握的知识,可作一般性分析,少用时间和精力;
(2)对于不太明白或尚未注意到的知识,要多下些功夫;
(3)对于各学科的重点内容、则要不断重复积累、强化记忆。
其实这些你对法条和教材作必要取舍的过程,就是一个把书变薄的过程。下一步再把你认为的重点一遍遍的重复记忆,记住了的过一下目即可,保持记忆。未记住的作重点记忆,这样下来,你会发现未记住的东西渐渐少了,这样你是否就把书读薄了,重复是记忆之母,只有重复才能巩固所学的每一科知识。如果说掌握各学科的内在逻辑联系是记忆的基础,那么不断的重复则是强化记忆,真正掌握各学科要领的关键。
三、复习中应注意的问题
1.一定要全面掌握要复习的内容。对考试大纲规定的内容都要复习到,只是要有轻有重,重点分明,也就是要全面撒网,重点捕鱼。量大面广,突出重点是司法考试的一大特色。
2.复习要注意细节,比如刑法中从轻、从重、减轻的区别,刑法中“应当”与“可以”的区别,“以上”“以下”“以内”等说法是否包括本数。这样细微的知识点,常常就是考眼。说注意细节,但又不能拘泥于细节,复习中千万别钻牛角尖!
3.注意学习方法问题,追求学习的效率,而非复习时间的长短。 可采用的学习方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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