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除法
排除法就是将不符合题意的选项逐一排除掉,剩下正确选项的方法。这也是解决各种选择题时最常用的方法,在司法考试中也不例外。
例如:2002年司法考试卷二第23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应在何种情况下执行?
A。判决生效后执行 B。判决宣告后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
C。上诉、抗诉期限届满以后 D。二审审理结束,判决作出以后
你如果对这部分法条不是很熟悉或记的不够准确、就可以动脑筋分析刑事诉讼的立法目的或任务是什么?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基于此,既然第一审法院已作出无罪判决,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不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还更待何时呢?当然,考生如果准确记住了《刑事诉讼法》第208、209条的规定是最好的了,答案确定还节省了思考的时间。
2、比较法
比较法其实是由排除法演变而来的,其不同于排除法的地方在于它注意抓住选项与选项之间的矛盾,利用矛盾将选项排除。
例如,2002年司法考试卷二第62题
张某居住在A县,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张某应当遵守的义务有哪些?
A。未经A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县 B。未经A县检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县
C。在传讯的时间及时到案 D。未经A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本题的C项易选,D项考的是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义务人应遵守的义务内容的比较,D项实属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剩下的AB项是不共戴天之项,究竟选A还是选B项呢,这就又要比较了,大家别忘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管是人民法院作出的,还是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都要有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间,当然由执行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显然答案AC就出来了。
3、分析推理法
在试卷中的选项拿不准或感到记忆模糊的情况下,使用分析推理的方法便成为常用的一种方法。分析推理的依据主要有:制定法律的目的,法律法规的任务、原则和精神,公认的法学常识、原理、理论等。
例如:2002年司法考试卷一第82题
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具有复杂性。下列社会事态中,哪些可以作为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
A。刑事案件的发案率
B。普通公民对法律的了解程度
C。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D。有关法律活动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相信你浏览一遍教材或听完老师的讲课以后,对法的实现问题你最起码得有其是从抽象的法律规定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这样的印象吧!那就好办了,分析吧!具体行为不就是一定的主体实施的对社会产生或大或小影响的行为吗,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态度,了解,感受思维等,也包括犯罪分子犯案的多少及有关法律活动对社会的影响等,这样分析推理一番,你或许就得出答案为ABCD了。
该题有一定的难度,据此,建议考生把教材中的每一个知识点都要细细的看,特别是《法理学》《法制史》《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部分。
4、直选法(正选法)
此种解题方法的优点在纯考法律条文的题目中最能体现出来,直选法即按答案顺序把题目中的选项选出来,心中胸有成竹,答案选哪项心中特别清晰,正确率也特高。
例如2002年卷二第34题。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情形(有证据证明确属蒙骗的除外)可以认定(或推定)行为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A。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B。在发生过盗伐、滥伐林木案的林区收购木材的
C。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D。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本题测试对于“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的认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只要你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刑法第345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对规定熟悉,做对此题非常简单。
5、特殊值记忆法
在我们翻阅法律法规条文和参考用书时,常会发现诸如“一个月”“六个月”“两年”“十五天”“二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上”“不得高(低)于”……这样的话,法律条文中涉及数字与期限的内容众多,而这些作为特殊值的数字却也是司法考试选择题中常出现的,这样就要求我们非常清晰地将每一个特殊值与其相对应并相适应的情况都记下来以便考试过程中轻松地选出答案,这就是特殊值记忆法。
当然特殊值记忆法在司法考试中的运用,并非单单指那些期限和数字,法律规定的种种例外情况,也要认真地记忆,而且这些也是考试中常出现的重点的内容。如:各诉讼法中针对管辖的特殊规定,如级别管辖中哪些案件归中级法院管辖,国际纠纷解决中准据法的选择等,都适合用这种方法,当然这种方法的运用需要在平时复习过程中认真地总结,反复地记忆。
比如可以采用归纳总结,列表等办法,将相关的相类似内容做总结,对照记忆,这样会更加深刻、清晰。
例如:1999年律考卷一第30题。
选举法规定,在直接选举中,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几日之前公布。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公布日期?
A.5日之前 B.15日之前 C.20日之前 D.10日之前
此题正确答案为A
6、客观联想法
各法学学科之间,法律、法规的各条文之间的联系都是非常密切的,对于有一些相关问题在通常情况下的处理方法和处理精神会相同。因此在遇到某一问题拿不准时,我们也可用联想的方法,想想与其相关的内容有些什么规定,原则与精神,而做出判断和选择。
例如:(单项选择)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通常被用来解决( )
A。侵权方面的纠纷 B。物权方面的纠纷
C。有关人的行为能力方面的认定 D。对外贸易合同的纠纷
此题正确答案为D。
如果我们对几个选项都不是太清晰,就可以展开联想,对于A项,侵权会直接想到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B项物权,联想到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等。对于C项行为能力会想到其与权利能力的区别,对于D项“合同”,会想到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等,而纵观四项,只有合同自由原则涉及当事人意思自由(自治),与题意最近,所以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也最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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